民事案件诉中监督的程序构架及对应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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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诉中监督研究是顺应理论前沿和实践前景而提出和关注的方向之一。基于诉中监督所产生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对其适时设立和合理配置显得尤为必要,继而可突破当前立法和司法现状仅依靠于诉后监督的局限性和不利性。就诉讼中的构架设置而言,法官行使的是审判权,而诉讼当事人行使的分别是诉权和答辩权,二者间的结构为典型的等腰三角形模式,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官居中裁判并力求不偏不倚的状态。在引入诉中监督后,检察院参加到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并未导致原有模式的混乱,而是使得原有诉讼结构呈现某种程度上的变化,以至于此种诉讼结构显得有些复杂。综合各种程序构架的利弊及其与检察院诉中监督的关系,菱形结构呈现出其具有的优势特征,因为其不仅传承了原有等腰三角形的基本原理,也体现了检察部门的监督属性以及其与当前多元化诉讼机制理论的契合等优点。此外,理顺诉中监督与民事检察监督以及处分权等内容,尤其是其与审判独立价值之间的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中显得非常重要。进一步而言,无论检察院是以监督的身份和目的参加民事诉讼程序,还是为维护特定利益参加至民事诉讼程序,参加诉讼这一事实本身并不直接影响到法院的独立审判价值,即使可能产生了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客观结局,也应看到此种结果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诉中监督和审判独立的联系,关键在于要确立诉中监督的初衷不仅是为了及时纠正影响审判过程或结果的各种因素,而且也可营造出审判独立价值存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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