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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法》进行修改,确立了完全认缴资本制,旨在鼓励企业投资,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当时经济发展,但修改过于急切冒进,并未触动长期以来的实缴制规则体系,此次改革带来的新问题也引起学界的讨论,例如关于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问题。本文将从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的相关问题入手,对认缴制进行界定,分析在我国公司法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原则下,现行法对于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路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并在分析现行法下存在的代位权方案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方案的法理基础以及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总结出一条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合理途径,即强制执行出资债权方案,既弥补了代位权方案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方案的缺陷,同时又在不违背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实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强制执行出资债权的方案也成为法院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方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章结合2013年《公司法》完全认缴制改革,论述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基于公司法中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的基本原则,债权人只能以公司的财产获得清偿,不可以直接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但在现行法下却存在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途径,主要包括代位权方案和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方案。第二章论述代位权方案。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之间债的关系看似符合合同法下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但由于股东与公司之间还具有的组织法上的特殊性,不是普通的“三角债”的关系,一旦承认代位权的适用,就会造成债权人随时可以找股东清偿,打破了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的原则。第三章论述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追加部分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没有经过审判直接追加股东的做法,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当股东对于追加无异议的情况下,会造成对股东权利的侵害;当股东对追加提出异议,不做实质审查就终止执行,债权人只能提出代位权诉讼的方式,又回到代位权的方案等。第四章结合代位权方案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方案各自的优越性,衍生出强制执行出资债权的方案。在认缴制改革的背景下,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其实是作为一种出资债权,属于公司财产,公司债权人可通过强制执行公司的此项出资债权实现清偿,可为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提供合理的依据,同时也实现了对股东实体和程序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