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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告知义务是保险契约成立与否的关键,是保险行业顺畅与否的基石。告知义务的履行需要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规范。告知义务作为保险实务中的重要义务,已经得到了各国保险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我国作为法制建设迅猛发展的大国自不待言,除95年保险法颁布之初即已明确规定告知义务为法定义务外,在09年保险法修订之际也对保险告知义务制度做出了诸多技术修正。然而保险告知义务制度太过复杂与重要,即使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在实务履行中仍然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本文试图在此类问题上着手,通过借鉴国内外立法研究,运用比较分析法、经济分析法、规范分析法,自上而下的寻找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险告知义务履行制度。 正文部分共分四章。 第一章,探析告知义务的概念术语,界定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保险告知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其发展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本文通过对告知义务广义、狭义的区分及对各国相关规定的探析,总结告知义务制度的概念术语。通过对保险告知义务立法依据五大学说之间的比较研究,归纳“最大诚信说”“意思合致说”“瑕疵担保说”“射倖契约说”和“危险估计说”的优缺点,从而得出保险告知义务“危险估计”之本质,对价平衡之目的。 第二章,概述保险告知义务履行主体。该章节立足于我国现行保险法律关于告知义务主体的相关规定,着眼于保险告知义务履行的未来构建。通过参照各国保险法对告知主体的立法规定,得出我国保险法上投保人作为唯一告知义务人地位的理论观点,并针对告知相对人的问题,分别详细论述了几种重要概念的受领权。 第三章比较研究保险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行为方式与主要内容。通过考察国内外保险实务中告知义务的履行实际,寻求各国保险立法、判例、学说的理论支撑,就告知义务履行期限、行为方式、告知内容等基本范畴进行系统辨析,并在吸收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就告知义务履行实务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理由。 第四章,剖析我国保险法关于违反保险告知义务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通过借鉴国外关于违反保险告知义务构成要件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追溯无效主义到解除主义的历史嬗变,分析我国保险法律体系关于违反告知义务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制度设定,并在利益平衡、诚信公正的理念指导下,针对保险告知义务履行法律救济中的几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