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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产权制度是当下我国农地改革的热点,部分主张实行永佃权的学者认为,《民国民法》中关于永佃权的规定对我国当前农地立法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但是本文通过梳理发现,《民国民法》中的永佃权部分在理论逻辑上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其最终实施情况也并非像先前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成功。究其原因,在于当时以习惯法为依托而存在的田面权生存土壤并无改变,过去的习俗据此仍在继续,因而永佃权难以得到落实和有效展开。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立法应根植于一国实际,侧重于把现实存在的习惯法从法理上予以正当化,将不成文规则成文化,使其在法律上得到表达,如若脱离现实纯粹为追求法典精美而立法,则极易导致法律文本难以实施而最终流于形式。全文包括导言、正文、结论和参考文献四个部分。导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缘由并对相关领域的研究作了简要的学术史回顾。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永佃权的历史沿革、演进和我国永佃制度的历史。第二章探讨了《民国民法》制定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永佃权,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西方永佃权理论和制度对我们传统永佃习俗改造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原有的习惯法仍然保持着强劲的生命力。第三章论证了我国近代“一田两主”的习惯是习惯法。接下来的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民国民法》对田面权习俗的适应和改造。这种“压迫”式立法并没有对原有的习惯法产生颠覆性的影响。第五章探讨了永佃权立法实施效果及其制约因素。最后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在民事立法时,应该注重制度的逻辑自洽性;更重要的是,国家应该对民间习惯规则作出回应,特别是民间习惯法还能发挥作用的情形下,我们强行用所谓的新理论去改造,难免会导致二者的轩轾和不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