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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资本市场自形成以来一直发挥着促进资金融通、推动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近年来,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和整治市场乱象,中国证监会提出了“强监管”的要求。“强监管”在规范市场行为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融资增加了难度,除小微企业外,上市公司也陷入了“资金危机”。资管新规及其他相应措施的陆续出台进一步提升了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压缩了融资空间,发债、定向增发、股权质押等传统的融资模式已无法满足上市公司的资金需求。为了弥补资金缺口,上市公司不断拓展融资渠道。尽管上市公司相对而言具有更好的资产状况和信用等级,但大额的投融资行为依然有赖于上市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而考虑到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核心力量的特殊存在,市场及监管部门都对其投融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上市公司需要考虑投融资行为中相关增信措施的法律属性及其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妥善选择;另一方面,相关投融资及增信措施在契合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及“对外担保”的情形下可能需要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考虑到目前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暂未对上市公司投融资行为中的相关增信措施作出明确性的规定,围绕实践中的投融资增信措施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集中表现为缺乏增信措施的法律定性和披露规范指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投融资增信措施可能隐含的担保属性缺乏法律判断;(2)对增信措施存在定性偏差引发信息披露失范;(3)通过增信措施恶意规避对外投融资行为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以达到其他目的。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对外投融资中广泛采取的传统担保增信一般不存在争议,而以“回购”、“差额补足”为例的新型增信措施则缺乏明确的定性,在学理和司法实务上亦有不同的辨析。以差额补足为例,结合不同的当事人需求、商业安排和现实情况,法院作出了保证担保、单方承诺和债务承担的不同裁决,这也引发了学界就差额补足法律定性的争论。如何确定增信措施的法律属性是进一步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前提。对于这个问题,应当从信息披露规范的原旨理性出发判断增信措施的法律属性。在传统的证券法、公司法和担保法的基础上,结合金融法的视角予以分析、论证。具体的措施包括:(1)从金融法的视阈分析信息披露的原旨;(2)量化增信措施对企业运营的负担;(3)通过类型化分析对增信措施予以合理定性。就第二个方面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对新型投融资增信措施在定性层面就存在偏差,后续的信息披露往往容易出现监管风险。公司内部层面,对可能涉及担保性质的增信措施未做对外担保处理,错误将增信措施纳入“非披露事项”,或者在作出对外投融资增信措施决策时未能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报告;公司外部层面,对外投融资的增信措施往往涉及子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其中亦可能掺杂关联交易,而增信措施的定性偏差往往导致关联交易不能得到有效披露。对于这个问题,防范监管风险的关键在于强化增信措施与对外担保的联系,合理衔接对外投融资与对外担保之间的信披规范。具体的措施包括:(1)在投融资阶段厘定可能涉及对外担保的要素,从公司利益权衡角度考量对外担保的能力和相关行为的效力;(2)在明晰对外担保的情况下进一步廓清需要披露的事项,以确保公司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3)从公允性角度审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性,确保信息披露规范化。就第三个方面而言,相较于定性偏差引发的信披失范,通过增信措施规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行为往往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性,因此也可能引发更大的风险。一方面,涉及国有资产、外资的对外担保和信息披露相对而言更为严格与繁琐,导致上市公司铤而走险选择以增信措施的名义进行对外投融资;另一方面,通过恶意规避信息披露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对于上述问题,学界就治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提出了不同角度的建议,而考虑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独特性,本文主要考虑从公司内部治理的角度提出相应的规范路径。具体措施包括:(1)强化企业信息披露,通过主动信披制度、优化内部传递和细化内部追责,优化企业决策;(2)关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安全,通过健全股东决策、夯实管理机制和完善行为约束,达到法律风险防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