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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法学中的传统理论。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这一通说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犯罪的概念及其本质特征。该部分研究了如下两个问题:首先,对大陆法系、苏俄的犯罪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并我国的犯罪概念进行界定,得出我国刑法学中犯罪概念只能是司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也可以称之为注释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其次,对大陆法系和苏俄的犯罪本质特征进行概括性描述,在此基础上对建国以来我国的犯罪本质特征演变过程进行了纵向梳理,并列举出我国当下有关犯罪本质特征的几种观点。第二部分:犯罪本质特征之论证与界定。该部分论述了以下两个问题:首先,对我国现存的其他几种有关犯罪本质特征的观点进行辩证性分析和扬弃式批判,得出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和层次本质特征都不是我国的犯罪本质特征。其次,对我国的犯罪本质特征进行界定,即论证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的合理性。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应是指行为违反刑法规范的属性;应将应受刑罚惩罚性纳入刑事违法性之中,因为这可以使得刑事违法性的内涵更科学,外延更周延。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针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笔者认为,认定犯罪的标准应在于行为违反了刑法规范,即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违法性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只发挥着出罪的功能,并且是在刑事违法性判断之后,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判断为前提,社会危害性在定罪过程中发挥的只是补充性功能,是刑事违法性的有益补充。并且通过将社会危害性这一实质性判断纳入犯罪构成体系,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在认定犯罪过程中的二层位阶关系,重构了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并使其具有层次性和立体性,并使犯罪的实质内容受到规范内的关照。将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法治的内在要求,反映了以自由为本位的刑法价值观根源;也体现了一般公正的要求。第三部分:界定犯罪本质特征的意义。通过对犯罪本质特征以及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进行界定,并以此为理论根据和立法、司法指导思想,我们得以在刑法学理论层面确立犯罪的混合概念,主张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并且我们确立了相对罪刑法定主义。在刑事立法层面,应坚持细密立法观和超前立法观;针对出入罪界限不明确这种情况,我们可以用司法解释来弥补,因为出入罪界限不明确大多是由于立法者立法技术水平不足造成的,而司法解释具有弥补立法技术缺陷的功能;对出入罪不合理我们一般不能通过司法解释途径来解决,只能通过立法的废、改、立来解决。在刑事司法层面,针对罪与非罪的区分,我们需要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作为共同的评价标准;在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上,应以刑事违法性作为基础性标准;而在最轻与罪重的区分上,社会危害性应发挥主要作用。通过对本选题详细论述,笔者期望对我国的法治国刑法文化建设贡献点微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