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入罪中“多次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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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中“多次行为”规定的逐渐增多,“多次行为”作为一种立法现象备受关注。随之,“多次行为”立法规定背后的一系列理论、司法适用问题也凸显出来。根据“多次行为”立法类型的不同,“多次行为”规定背后的理论支撑不同,适用中具体难题的解决措施也不同。起到入罪效果的“多次行为”规定是“多次行为”中较为庞大且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入罪中的“多次行为”在立法、司法层面上的问题与其它类型“多次行为”具有共性,但又不乏独特性。从梳理“入罪中‘多次行为’”规定入手,探究“多次行为”作为定罪依据的合理性,总结现有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现有规定中的不足影响着司法适用,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产生一些争议性问题。因此,从立法上对“多次行为”规定进行明确,对于司法适用争议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作用;立法过程中限制“多次行为”规定的扩张,司法过程中对入罪中“多次行为”进行严格把握,能够弥补“多次行为”作为定罪标准合理性上的不足。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共计4万余字:第一部分,刑法中的“多次行为”立法现象。本部分介绍了“多次行为”规定属于我国刑法立法定性定量模式下的特有现象,有别于俄罗斯刑法中的“多次犯罪”等规定。随着近年来刑法的修改,不论是从规定数量,还是从规定所涉及的刑法罪名来看,“多次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呈现出一种扩张趋势。最后,梳理“多次行为”的立法类型,以刑事法律效果作为分类标准,引出起到入罪效果的“多次行为”这一研究对象。第二部分,入罪中“多次行为”概述。本部分引出新近提出的“多次犯”概念,比较其与“多次行为”概念,在两者的比较中,描述入罪中“多次行为”概念所涵盖的内容。同时,梳理各类规范中的规定,进行条文统计,并将入罪中“多次行为”规定划分为:直接定量型“多次行为”、处罚前置型“多次行为”、双重定量型“多次行为”三种类型。最后,基于入罪中“多次行为”规定,从构成要素角度讨论“多次”的理论定位,得出“多次”属于定量因素的结论。第三部分,入罪中“多次行为”规定之合理性评价。本部分主要分析了“多次行为”作为定罪标准规定在我国刑法中的合理性。首先,结合我国刑法立法定性定量模式的大背景,以及“多次”承载对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考量,“多次行为”规定实际上起到的划定犯罪圈作用,“多次”对刑法中情节的释明作用,都为“多次行为”规定的合理性提供了支撑;不过,入罪中“多次行为”规定也遭受到了质疑;总的来说,入罪中“多次行为”规定在刑法中的存在仍然是合理的,但需把握保障人权的宏观刑法理念、限制规定的扩张、完善现有规定。第四部分,入罪中“多次行为”现行规定之争议性现象。本部分梳理了入罪中的“多次行为”在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有权解释中“多次”规定的扩张趋势明显,“多次”规定所涉及的罪名、法益更为广泛,具体规定中“多次”之数量规定、性质规定不明确。第五部分,入罪中“多次行为”规定司法适用之争议性问题。本部分总结了司法适用入罪中“多次行为”规定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其一,如何确定“多次行为”规定下行为人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其二,当选择性罪名的罪行结构中规定了“多次行为”时,行为人实施的同罪名下的多个行为能否被累积评价为“多次行为”?其三,“多次”下的一次行为是否可以是事实上未完成的行为;数次行为因“多次行为”规定被整体评价为一罪后,这一犯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其四,适用作为定罪标准的“多次行为”规定,行为人是否可能存在自首行为,行为人关于部分违法行为的供述能否被认定为“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运用相关刑法理论知识,虽能就这些问题得出自圆其说的答案,但是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需要立法规定的完善。第六部分,入罪中“多次行为”的完善建议。本部分针对入罪中“多次行为”合理性上遭受的质疑、立法上的不足、以及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争议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我国刑法中“多次行为”规定的扩张应得到限制;再者,予以保留的入罪中“多次行为”,应该规定得更为明确;最后,在定罪阶段,应严格认定入罪中“多次行为”的成立,运用实质解释的方法,把握行为人多次行为的危害性。在行为人数次行为危害性较弱的情况下,仍可依据但书规定排除犯罪之成立。在量刑阶段,应该全面把握行为人数次行为的过程中的情节,从宽、酌情评价有利于行为人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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