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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之债制度源于古代罗马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法典中不可分之债逐渐确立。不可分之债制度在我国立法较晚,至清朝末年《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中才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对不可分之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难以适用。本文首先提出了不可分之债的构建。在债编中,将债按照债的主体与客体两个方面进行划分,从而体现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其次,界定了不可分之债的性质,概括不可分之债的属性,提出对特殊的不可分之债要单独的规定,确定不可分之债的适用依据;最后,通过对我国立法与司法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应如何构建我国不可分之债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