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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魏某等盗窃、售卖、收购杭州某公司通信源代码案为例,主要讨论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重大损失、犯罪特殊形态等概念的司法认定。文章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引出”,主要通过介绍本文例案的具体情形,提出对于魏某、任某等人各自行为及总体行为的定罪争议,用以引出后文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司法适用认定的具体探讨。第二部分“商业秘密的认定”,从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区分和自身基本特性两个角度分别出发,以相对性、范围不确定性、保护期不确定性直观地与其他知识产权区分,同时也论证了商业秘密是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与秘密管理性的相关信息。第三部分“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方式的认定”,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条文概念出发,将侵犯商业秘密的实行行为分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非法处分通过不法途径获取的商业秘密、非法处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商业秘密三种主要行为,并加以讨论。第四部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认定”,本节通过介绍本罪主要的损失认定方法,进而理性选择“损失说——获利说——价值说——成本说”的适用顺序。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案具体情形进行考量,发现一般方法的不适性,进而探求“其他重大损失情形”的适用空间,找寻到一定合理性支持。第五部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特殊形态”,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形态、共犯形态、罪数形态三个层面的认定出发,分别论证了本案未遂形态的存在及其应被处罚性;在共犯形态中不仅讨论了魏某与任某等人的共犯性关系,还针对提供平台的第三方论坛进行了分析;在罪数形态中,将之前司法部门研讨时涉及的罪名进行了具体分析,并且将相应条文中的主要行为结合本案进行讨论。最后,第六部分通过前述的论证,推导出本案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