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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事审判管辖制度问题日渐突出。研究、了解刑事审判管辖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刑事审判管辖制度,对刑事案件及时进行公正审判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研究刑事审判管辖制度的功能与结构、考察我国古代的刑事审判管辖制度的历史变迁、分析现行刑事审判管辖制度中的不足,提出完善刑事审判管辖制度的设想。任何制度必有其内在的功能与结构。刑事审判管辖制度正因其内在的功能,成为开启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在刑事诉讼法典立法体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刑事审判管辖制度在诉讼中发挥着分配司法审判资源的作用、引导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和预防、解决管辖纠纷等重要作用。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特殊管辖三者构成了刑事审判管辖特有的结构,为刑事审判管辖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起着基础的、决定的作用。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其历史传统。考察我国刑事审判管辖制度的发展历史,对于了解和改革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古代刑事审判管辖制度受古代司法机构依附于行政机构,司法管辖依附于行政管辖影响,比较简单,没有形成系统、独立的管辖规则。近代的刑事审判管辖制度直接由清末的司法改革确立,并经中华民国时期的发展,形成了现代审判管辖制度的雏形,已经具备独立、系统的形式特点。但我国古代、近代刑事审判管辖制度中存在的缺点仍是今天刑事审判管辖制度改革的关键。法律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审判管辖制度功能的发挥。从我国法律对刑事审判管辖制度的规定来看,有关管辖规范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就立法设计来看,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级别管辖中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初审权形同虚设,地区管辖中可能导致审判不公却没有救济途径,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失等等,分析和了解审判管辖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是完善我国刑事审判管辖制度的基础。按现代诉讼原理,审判权须由控诉权启动。审判管辖属控审互动地带,因而涉及权力分工、权力和权利制约、程序公正诸问题。为了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制度,文章提出了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取消初审权,设立异地管辖制度,完善牵连管辖制度,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等法律建议,另外针对贪官外逃现象,提出了构建刑事缺席审判管辖制度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