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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甚大。体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中,尤为明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在适用相关制度上的特殊需要。在实务中,因时效问题引起的争议案件数量繁多,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导致权利请求不被支持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时效制度进行专门的研究有其必要性与现实紧迫性。 本文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进而解决问题这样三个层次展开,论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效制度。从提出问题层面,我国现有时效制度,从其所自身发展滞后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的僵化性等方面,都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追求与体现的价值及要求不相适应,法律应该体现社会的发展而不是制约甚至阻碍,所以,应着手改变这一现状。从分析问题的层面来看,从时效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性方面考察,并结合域外立法的规定,从比较实证的角度分析可以得到相应的启示;同时,我国也具有引入特别时效制度的可行性背景,综合各方面因素,在论证的基础上,对文章解决问题做好铺垫。最后,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请求权出发,对时效制度的期间设置、起算点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