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欺诈方式获取国家农业政策性补贴的刑法定性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ai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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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由于农业的重要地位和农业自身的脆弱性,长期以来,我国始终将政策手段作为解决农业问题的主要方式。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已施行六十余年,随着国家对农业重视程度的提高和农业投入力度的加大,各项农业补贴政策频频出台,起到了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作用。与此同时,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等违规手段以欺诈方式获取农业政策性补贴资金的案件却一再发生,严重影响了政策实施秩序。实践中存在部分申报者为方便审批或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实施了违规申报或违规使用政策性激励资金的行为,但是以欺诈方式获取政策性补贴的行为并不一定成立诈骗罪。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会为了便捷考虑,只关注行为人违规申报和违规使用农业补贴的行为过程,过分重视政策执行中的违规行为,甚至直接依据申请人存在违规行为就推定诈骗罪的成立,却不考虑行为实质上是否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而不同地域和不同级别的司法机关对同一类以欺诈方式获取农业政策性补贴行为的判决的标准不统一,对辩护意见采纳的程度不同,同罪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现象严重。针对以欺诈方式获取农业政策性补贴的行为,应该进行分类并总结出较为具体的标准。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概括了农业政策性补贴的性质和类型,说明农业政策性补贴行为属于政府产业鼓励行为,农业政策性补贴资金是有政策意义的国家财产,属于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分析了以欺诈方式获取政策性补贴行为成立诈骗罪的条件。第二章简要介绍了以欺诈方式获取国家农业政策性补贴的典型案例,总结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争议问题。第三章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骗取”和对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骗用”行为分别进行了分析,从案例中总结并得出以欺诈方式获取国家政策性激励措施的行为成立诈骗罪需要考虑的因素。另外,对不成立诈骗罪的争议案例进行了分析,说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骗用”行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主要总结了“骗取”与“骗用”农业政策性补贴的区分。首先,说明政策性激励措施的“骗取”与“骗用”问题,实质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分。其次,结合对张文中案的理解,对“骗取”与“骗用”的区分标准进行了总结。最后,说明对“骗取”与“骗用”行为应采取不同的规制手段。第五章介绍了政策目的失败理论。说明在对以欺诈方式获取政策性补贴行为进行定性时,应该考虑社会历史因素和政策发展变化。政策目的失败是一种正常现象,如果行为实现了政策目的,则国家不存在财产损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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