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竟存顺位关系研究

来源 :安徽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jk881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债之关系甚为发达。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数个债权人竞相设定担保物权,从而多个担保物权竞存的情况难以避免。在同一不动产或动产上,可能出现多个抵押权竞存或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存。由于抵押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都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当数个担保物权出现竞存时,确定何者优先,何者劣后,将对其担保的债权能否受偿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偿产生重要影响。对于抵押权之间、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我国《物权法》、《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抽象和笼统,无法解决现实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错综复杂的竞存问题。   抵押权顺位,又称为抵押权的顺序或次序,学说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抵押权顺位,是指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后,各个抵押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广义的抵押权顺位,还包括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存的顺位关系。我国《物权法》明确采取物权法定原则,仅规定三种担保物权类型: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因此,本文将研究对象限定为抵押权之间竞存、抵押权和质权之间竞存以及抵押权和留置权之间竞存的顺位关系。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依托,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综合运用比较分析、系统分析和利益衡量等方法,对抵押权顺位进行研究。全文除引言外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在介绍我国关于重复抵押立法沿革的基础上,对重复抵押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论文指出,应在坚持抵押物登记的混合主义模式下,确定抵押权竞存的顺位。当先顺位抵押权因实行以外的原因而消灭时,应采纳顺位升进主义,后顺位抵押权可依次升进其顺位。抵押权顺位的处分是抵押权人利益的重要体现,但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论文详细分析了抵押物转让、抛弃和变更的含义、构成要件和效力,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   第二部分在考察、分析抵押权和质权竞存的理论和立法基础上,指出应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区分已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登记的抵押权,在先抵押后质押的情形,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劣后于质权。在先质押后抵押的情形,质权优先于抵押权。但在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将质物抵押以及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权。   第三部分在考察、分析抵押权和留置权竞存的理论和立法基础上,指出应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特殊利益保护原则,区分先留置后抵押和先抵押后留置两种情形。民事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多具有工资性质,应予优先保护。一般情况下无论留置权成立先后,都优先于抵押权。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价值取向的不同,保护亦应有所不同。在先抵押后留置的情形,如果抵押权经过登记,应优先于留置权。
其他文献
学位
生育文化是人类在生产和养育孩子过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的风俗习惯和价值理念的集合体,是文化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价值理念往往要通过风俗习惯表现出来。因此,本研究认为生育文化并
高校国防教育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既有内在的一致性与互补性,又有一定的区别,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侧重于思想政治教育所要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