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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刑事诉讼领域,非法证据所界定的是获得的证据材料违反法律准则,其使用价值有疑问的证据概念范畴。非法证据排除是证据合法性的必然逻辑结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米兰达警告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的完全确立。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的是警察的取证行为,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限制,是为了保护基本人权,保障无辜的人不至于受到错误的追究。近年来,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行为损害对方当事人基本宪法性权利的情况也不断发生,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目前各国的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没有形成普遍、统一的理论,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态度并不一致。英美法系国家建立了严格的证据采信规则,许多的非法证据已经通过这些采信规则予以排除。大陆法系国家对待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态度比较统一,普遍的做法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不对证据能力作出限制,且由陪审员而不是陪审团参与审判,法官调查证据时主要对证据的证明力做出自由判断,所以是否排除非法证据主要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反映了传统法律制度中各种价值目标、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对抗,尤其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冲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建立在各种价值冲突的最佳平衡点上。我国应当以程序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效益性原则作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目标。我国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设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般性规则。但其缺点是标准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本文探讨了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构,包括确立利益权衡的原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标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设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完善相关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