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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科技的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司法证明方式也在持续更新,人类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而今走入电子数据时代。根据我国互联网发展数据统计显示,我国网民规模截止于2019年6月统计人数为8.54亿,与2018年底相比较增长人数为2598万,与之年末对比增加了1.6%,互联网应用普及率达61.2%。何家弘教授亦言:“我国即将走进电子证据时代。”我国于2012年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但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问题没有详细规定。这一问题的争议一直在司法实践以及法学理论界中存在。在立法层面中的电子证据表现形式多为微信、QQ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微博、手机短信等,在真实性认定问题上,微信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电子数据在认定主体、认定内容、鉴定方式上都存在一定难度。这些难题是笔者研究对象着眼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为了使研究内容更完善选取电子邮件作为具体研究对象,通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采用的方法针对性的发现存在的问题。在实证分析中发现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的重要性,结合对英美法系中电子数据立法研究,借鉴其实践经验对我国的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提供完善建议。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针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问题进行分析,把握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式与其他证据的区别,发现其特殊性与研究困难所在,进一步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研究价值和意义进行论证。第二部分主要以美国和英国两大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在电子数据真实性认证领域的相关立法机制为主,借鉴国外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保障机制,总结经验。第三部分结合司法实践讨论电子数据在真实性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上升到理论层面予以讨论。第四部分是对以上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针对区块链技术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的相关案例在理论及实践层面上进行分析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