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外资并购是资本全球化的必然表现,同时也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国家本不应给予过度的干预,但是外资并购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同时外资并购必然导致经营规模的扩大,造成市场占有率的提升,有可能会造成垄断,因此必须按照反垄断法的要求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由执法机关决定是否给予并购审批。要实现这一法律机制,就必须对外资并购垄断的标准、豁免制度以及审查机关三大部分进行立法,以保障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在法律的轨道内进行,因此本文论述主要包括三大部分的内容,即外资并购垄断的标准认定;外资并购豁免机制的设计以及外资并购执法机构的设置。本文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绪论,在绪论中,本文主要对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以及研究的方法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以此作为全文论述的起点。本部分内容属于介绍性质的内容,目的是对论文的写作前提进行总体上的交代。第二部分是外资并购概述。在这一部分内容中,本文对外资并购的一些基础性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如外资并购的含义、外资并购的竞争性以及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必要性进行了一些分析,本部分内容属于基础理论部分,为下文论述的继续进行作出了铺垫。第三部分是外资并购垄断的认定标准。外资并购垄断标准的认定是难点,这是因为垄断的标准本来就相对模糊,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去认定。本文主要从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市场进入障碍等角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同时还结合了实际的案例,分析了达能并购娃哈哈和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这两个案例中的实际争议,进一步分析了外资并购的垄断认定标准问题。第四部分是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豁免机制。本文认为外资并购反垄断的豁免机制有存在的必要性,反映了立法者对利益的权衡,但是容易被一些企业滥用,因此需要对豁免机制中的“公共利益”等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第五部分是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执法机构设置。本文认为执法机构设置在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制度中也相当重要,执法者的审查行为及其权限,直接关系到外资并购反垄断的审查效果。我国应该建立独立的、权威的、专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结论部分,本文对全文的论述进行了总结和回顾,对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了一些设想,以此作为全文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