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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也是近代城市化进程的先驱。近代城市既代表了工业文明的辉煌成就,又充斥了环境恶劣、住房奇缺、公共空间匮乏等“城市病”。以曼彻斯特、伯明翰和利兹为代表的工业城市,是工业化与城市化这两股浪潮合力作用下,在近代英国涌现出的一种新兴城市类型。由经济职能决定的独特的空间结构特征,使得工业城市中的“城市病”现象尤为严重。英国在19世纪30年代又恰逢蔓延全国的霍乱疫情,中央政府终于在城市治理问题上逐渐放弃自由放任政策,其对地方城市问题的干预以1848年世界第一部公共卫生法案的颁布为标志。地方政府对此积极响应,构成城市规划另一障碍的地方自治传统也得以克服。公共卫生运动以改善城市物质环境为手段,以预防疾病为目的,英国由此成为近代城市规划的先驱,而工业城市则在这场运动中表现得最为积极。1848—1875年间是以公共卫生为中心的城市规划阶段。以查德威克和西蒙为代表的公共卫生专家,为相关法案的出台和实施做了大量努力。根据一系列卫生法案的授权,中央政府获得了对地方政府行动的干预权,即可以强制后者实施卫生治理。而工业城市政府也充分认识到卫生问题的严峻性,积极接受中央的行政指导和财政支持,运用法案授予的规划权力积极展开规划。这一阶段城市规划针对的主要是街道的质量问题以及已建成的小规模建筑物的卫生问题,新开发的公共空间也大都位于城郊。因此,工业城市中格局不当的建筑群无法得到治理,住房数量不足导致的各种问题也没有解决。1875—1909年间是以住房问题为中心的城市规划阶段。中央政府颁布的住房法案将地方政府的规划权限扩大到对整片住宅区进行控制,并且有权强制地方政府或施工单位在开发前制定详尽的“改善方案”,并将其付诸实施,由此标志着公共卫生阶段的“开发控制”已经进化到住房治理阶段的“开发规划”。工业城市政府开始大规模清理贫民窟以及其他结构不当的建筑群,并为工人阶级提供一定数量的住房。在清理和重建过程中,建筑物(主要是住房)的组群结构问题得到重视,从而避免因建筑群的格局不当而产生卫生问题或影响到城市建设的其他方面。1909—1940年间是以综合治理为中心的城市规划阶段。中央出台的城乡规划法案旨在弥补前两个阶段规划在城市综合布局方面的不足。法案授权地方政府以“规划方案”的形式,对包括用于住房在内的各种功能的土地进行统筹控制、综合布局。另一方面,在霍华德、昂温和格迪斯等规划思想家的理论指导下,英国的城市规划立法和实践已经超出了单一城市的范畴,田园城市、卫星城市和区域规划极大扩展了城市规划的内容,使之成为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的一部分,这为二战后英国实现更高层次的城市规划奠定了基础。近代英国城市规划运动历时近一个世纪,其演进呈现出阶段性、渐进性特征,规划从民间团体的自发行为转变为政府主导的自觉干预,而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磨合形成了一种适度的均衡。在这一演进过程中,英国的规划理论形成科学体系,规划法案完备成熟,各级管理机构职能完善,以工业城市为代表的英国城市面貌显著改善,近代城市规划运动还推进了英国城市化的整体进程。作为城市规划的初级阶段,近代城市规划也存在一些不足,譬如地方政府仍缺乏必要的权限和财政支持、规划方案的编制模式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规划实践仍局限于地方层次。现代城市涌现出的新问题将不断对城市规划提出新的要求,而城市规划正是在应对和解决新问题的过程中得到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