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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制度源于英国的衡平法,是英国衡平法最为精妙的创造之一。浮动抵押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在现代经济交往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能够更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融资与投资的需求。浮动抵押制度以不转移占有为特点,允许抵押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置财产。浮动抵押的出现使得企业的融资方式有了长足的进步,目前这种融资方式已经成为英美等国最受青睐的工商业融资途径之一。大陆法系国家也充分意识到浮动抵押对于经济繁荣的重要性,例如在阿根廷、日本都建立了浮动抵押制度。我国物权法顺应国际潮流,与世界接轨,同样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与旧的动产担保制度相比,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显示了其巨大的优越性,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不够发达、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中国,以及浮动抵押制度本身固有的不确定性、变动性和复杂性的情况下,该制度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可能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损害交易的安全。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就略显粗糙和随意,很多方面需要扩展和修正。本文拟通过对浮动抵押在国外的制度规定及实践经验的对比分析,探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中的问题,借鉴其它国家对浮动抵押的制度设计,提出一些完善浮动抵押法律制度方面的构想和立法建议。本文一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浮动抵押制度的基本理论。该部分对浮动抵押的概念、特征进行了阐述,并讲述了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这些对于我国引入浮动抵押制度都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第二部分,比较分析了最具特色的英国和美国浮动抵押制度以及大陆法系的日本浮动抵押抵押制度。第三部分,浮动抵押制度的运行。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定,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实现等问题。第四部分,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完善措施。该部分笔者结合我国的法制现状和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设想,比如从立法的角度对浮动抵押制度的主体进行必要的限制,对抵押标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扩大,对抵押人的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明确规定债权人的权利,明确抵押权的效力,动产浮动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以及浮动抵押配套制度等方面的构建提出理论上的建议,并在这些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形成我国浮动抵押的基本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