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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性质上、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给付不可分的多数人之债,为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而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它却被遗忘了。本文就力图探究它被遗忘的原因,进而努力使它在我国未来民法典里重见天日,发扬光大。不可分之债是可分之债的对称,是以给付可分与否为标准对债进行的一种划分,它们又经常与债的另一种分类方法纠缠在一起,即以债的主体关系为标准而进行划分的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故而在分析进路上,我采取了“鸳鸯战略”,让这四个概念成双成对的出现,并且在共时的和历时的两个维度来分析其关系,通过制度分析和语源探究两种方法对现代民法和罗马法上的不可分之债进行立体透视。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三章。引言是对本文为何研究不可分之债的说明。第一章是从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关系角度考察了不可分之债的历史流变。首先,从界定与不可分之债相关概念入手,展示了上述四个两组概念之牵连,其次,从词源学的角度来分析这些概念,最后,从罗马法原始文献出发考察其中最关键的两个概念(即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之间关系。第二章是研究不可分之债的最核心概念——给付不可分。首先,分析了给付概念及其类型,其次,根据给付的三种不同类型,将给付不可分类型化和细致化,最后,清理了在此领域存在的三个典型误解。第三章在前两章研究基础上力图建构完善的不可分之债的具体制度。首先,总结了不可分之债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其次,设计了不可分之债的具体条文并分析如此规定之理由。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明确了不可分之债的概念,清理了此领域长期处在的误解,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之制定在此领域提供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