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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技术措施是版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但规避技术措施的手段和方法层出不穷,使版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为抑制规避技术措施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各个国家均加强了相关立法。尽管各国进行了针对技术措施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和解释,当涉及技术措施相关案例时,其具体的审判标准仍然引起了众多争议。现今,我国正在对《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改,最近公布的送审稿,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列为专章,以明确其独特的法律属性,和不同的保护办法。然而从送审稿的内容上看,其重视有余,但规划不足,涉及技术措施的诸多判断标准,皆为在条款中体现。因此本文通过对美国《魔兽世界》案的案例分析,来阐释技术措施中的“有效性”标准,以及规避技术措施行为与版权侵权行为的关联性,尝试为技术措施立法提出有益建议。本文分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魔兽世界》案的基本案情,并提取出有关技术措施的争议点:如何区分技术措施,如何认定技术措施有效以及规避接触控制措施行为是否需要与版权侵权行为的相关联。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是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及法律理论方面具体阐述及分析三个争议点。第一个争议点的论述涉及两个部分。首先,简述区分不同类型技术措施的意义;其次,详细论述三种对技术措施进行区分的方法,并评价了这几种方法的优劣。第二个争议点论述则是针对技术措施的“有效性”标准,其中包括四个部分。首先,论述了技术措施需要达到何种防御范围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技术措施;接下来论述技术措施达到何种防御强度才可被认定为有效的技术措施:紧接其后,以法经济学的视角,探讨了以技术措施的资源配置功能来认定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这一标准;最后分析并细化“有效性”的“一般用户标准”的。第三,对于规避技术措施行为与版权侵权的关联性这个争议点,本文分析了美国判例中现的两种判定标准,阐述了美国法院对两种不同标准的构建思路,并分析其背后对技术措施的理念和观点,并分别分析了两种不同规则的缺陷,最后从版权和载体的角度分析两种不同规则的适用条件。第五部分,分析我国技术措施相关立法现状,并针对本文分析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