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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极争夺战”日益升温的今天,北极地区的各类法律争议和利益冲突错综复杂。北极丰富的资源权属争议是北极争议的焦点所在,其法制化载体即为北极地区的大陆架划界问题。这也是北极争端在国际法视阈下的核心问题。这其中,北极地区的200海里以内大陆架划界争议主要是在北极国家之间产生,并通过双边划界谈判的方式自行解决,而超过200海里的北极外大陆架划界争议,其影响范围则远远超出这一问题本身和北极地域范围的限制,故而具有高度的战略意义。可以说,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问题与北极区域法律制度建构的路径选择有紧密关联。前一问题的走向对于后一问题的建构与形塑具有深远影响,因此对北极地区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法律问题的解读,必然涉及到对于北极区域法律制度建构的路径选择和前景判断。为了丰厚的资源及其他战略利益,环北极国家已就北极地区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紧锣密鼓的科考、军事与法律行动。综合来看,北极地区大陆架划界问题的解决尚需时日,其进程既取决于有关国家和国际社会利益协调的互动博弈,亦需考虑各种国际法规则因素的规范影响。如若通过各国与相关国际组织之间的互相协商,最终在北极地区达成一套良好而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则安排,或将有助于避免围绕北极资源的大国角力走向无序和恶性竞争,并为增进北极国家与非北极国家之间的合作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北极资源的和平利用与妥善解决北极地区的大陆架划界争议对于中国而言也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在务实地认同北极国家在北极事务上的优先权利的同时,中国应加强对北极地区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法理解读以及对北极区域法律制度建构议题的规范参与,以便更好地促进北极各方的合作共赢,维护中国和广大非北极国家在北极地区的合法权益。本文运用了多种形式的研究方法来全面解读北极地区不同类型和不同自然条件的大陆架划界问题。本文的研究框架含导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共七章,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本文第一章陈述了北极概况与大陆架划界问题在该地区的重要意义。研讨本文主题的前提在于首先界定北极地区、北极海域、北极国家与行政意义上的北极地区这几个概念在使用上的区别。北极地区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其区位价值体现于诸多方面。围绕其上的北极纷争由来已久,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规则的全新制度设计以及北极区域的法制架构现状,客观上为少数北极国家假借《公约》大幅“圈占”北极公地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2007年8月俄罗斯的“北冰洋底插旗行动”使多年来未曾引人注目的北极“冰下暗战”趋于显性化,北极利益各方之间的矛盾与争端迅速激化。在梳理了北极权益争端的不同类型之后,本文指出,北极地区的大陆架划界问题是影响北极区域法律秩序发展方向的中心议题,盖因北极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现实状况具有特殊性。《公约》体系下有关大陆架划界法律规则在北极地区不加阻碍的直接适用,势将直触北极争端的症结核心,对北极地区的地缘政治形势和整体法律地位带来全局性的影响。200海里以内的北极大陆架划界问题是本文第二章的研讨对象。对于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划界规则,《公约》规定得较为简单,实践中主要是遵循国际司法机构所确立的相关海洋划界原则和划界方法。当然各国对于具体划界方法的立场不同,立场相同或近似的划界当事国也可能会对同一划界规则的适用存在不同理解。地理因素、地质地貌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等都是可能影响北极地区200海里以内大陆架划界效果的有关“特殊情况”。北极国家之间的200海里以内大陆架划界问题现已解决大半,各国之间大多签署了相应的海洋划界协议,1920年的《斯瓦尔巴德条约》还对有关区域实施了特殊的制度安排。目前最主要的北极地区200海里以内大陆架划界纠纷是美国和加拿大在波弗特海的划界争议,这也是目前北极地区现存且尚未达成任何解决办法的双边划界问题。北极地区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问题是本文第三章、也是本文全文的论述重点所在。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与200海里以内大陆架划界的最重要区别,就是《公约》在外大陆架划界环节设置了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这一专业技术机构,向委员会提交外大陆架划界申请是沿海国扩张其大陆架权利边界的必经程序。因此本章以评述2001年俄罗斯、2006年挪威和2014年丹麦(格陵兰)这三个直接涉及北冰洋中央海区的外大陆架划界申请案为视角切入,对有关北极国家划界案的成败得失及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影响北极国家外大陆架划界申请的法律障碍并不少,但诸如关于北极地区总体法律地位的持久争议、北极国家领海基线走向的规范程度等问题并不会从实质上阻碍北极国家扩展其大陆架权利边界的步伐,最根本的障碍仍在于对北冰洋中央区洋底地形属性的技术认定困难,此外北极国家间200海里外大陆架相邻部分的划界困局也会影响北极地区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最终解决。而北极地区国际海底区域的具体范围则取决于北极地区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最终划定。本文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为解决北极地区大陆架划界问题的应然构想方案和实然应对途径,其中关于后者的论述将从中国的北极利益视角加以展开。北极国家普遍希望北极地区的大陆架划界问题能始终局限于北极国家群体内部,通过构建一套闭锁性的北极区域法制架构并片面援引《公约》第76条中对己有利的划界规则来最大限度地瓜分北极,确保其在北极地区的绝对主导地位。非北极国家则期盼北极问题的国际化,力图通过修订《公约》、调整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相关职能以及制订专门化的“北极公约”或“极地条款”等方式,来限制北极国家蓄意利用《公约》规则所提出的庞大利益诉求。为此,本文在第五章从现实角度考虑了中国可以选择的应对策略。中国应明确界定自身在北极的角色定位和利益内容,通过经济合作与法律博弈并举的方式推进北极地区的多边国际合作,从而为中国等非北极国家在北极地区的事实存在拓宽相应的活动空间。加强对北极地区各项问题的国际法解读力度,全面提升中国对北极事务的法律参与水平,才能使中国在北极大陆架划界问题上更具有话语权。同时中国还需抓住北极地区大陆架问题中的重点内容即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部分,确定出相应的总体应对策略,以便在现实操作中与北极国家进行更有效的法律博弈,并根据北极国家和非北极国家的各自不同情况来进行互动,以多管齐下的方式为中国北极软实力的加强铺平道路。最后,本文在结论部分认为,促使北极区域的法制建构朝着有利于中国、广大非北极国家以及国际社会共同体整体利益的方向良性发展,确保北极地区能在和平、环保的条件下得到有序开发和持续发展,乃是国际社会绝大部分成员共同期待。上述主体在北极地区合法权益的维护,最终仍取决于北极大陆架特别是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问题的进展状况,而在此进程之中,通过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来做出积极贡献,也是时代对于中国的责任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