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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普遍服务是每个公民应享受的权利,其内涵在于保证“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电信业务,而且业务质量和资费一视同仁”,这实际上也是电信业发展的最终目的。世界各国对此都极为重视。但对电信运营商来说,在贫穷落后等高成本地区开展电信业普遍服务往往是亏本的。作为竞争主体的电信运营商,以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主要价值取向,把有限的资源投向有效益的业务、有效益的用户和有效益的地区,而不会主动选择高成本地区提供服务,因此,许多国家对电信业普遍服务通过电信法予以明确,特别是在引入竞争后,一些国家修改电信法,加入了与电信业普遍服务相关的内容,并建立了电信业普遍服务的成本补偿机制。而我国尚无规制电信业普遍服务的系统立法。本文回顾了电信业普遍服务的起源和发展,论证了建立电信业普遍服务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借鉴了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较为完善的电信业普遍服务立法,结合WTO《基础电信协议》的规则体系要求与我国电信业入世承诺义务;分析了我国电信业普遍服务的现状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关于电信业普遍服务的诸多不足,对即将出台的《电信法》中关于电信业普遍服务的定义、原则、目标、补偿机制、管理与实施等方面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