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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极其重要的一个中间环节,是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但由于其交叉涉及实体法与诉讼法,因此很多学界的理论研究并不充分。而民事权益在实践中也是千差万别的,不同民事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其实质源于实体法上的价值判断,因此本文不涉及程序法相关问题探讨,仅针对传统民法意义上以及实践中新兴的不同权益,探究其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写作目的即是力求通过分析不同民事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得出判断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产生指导作用。首先,笔者认为,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指可以阻却标的之上交付、让与等强制执行行为的实体权益,包括:一般情形下的物权,包含所有及共有(应当格外注意善意取得以及特殊情形下的用益物权)、特殊情形下的担保物权、几种特殊的合同之债以及人身侵权之债、隐名股东之股权、特殊情形下的知识产权、因继承权产生之共有、占有之事实状态、期待权等,紧接着介绍了该问题之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介绍了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之详细类型划分。第三部分从我国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现行规定入手,分析了其具体规定及不足。第四部分在借鉴了上述域外规定以及分析了我国规定不足的基础上将其大致划分为民事权利与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利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之顺序将不同民事权益进行分类,探讨其下各分支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第五部分试图得出何种民事权益得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先对该民事权益类型进行基本判断,然后进一步做保护优先性的再判断,且应当综合考量执行债权人申请执行之原因以及执行所处的不同阶段,对相关权益保护之优先性进行衡量。此外,也应注意到法律对于某些权益的例外保护,不得违背例外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