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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电力、铁路运输、民航、煤气和自来水供应等行业被视为自然垄断行业,其显著特点是具有规模经济性、范围经济性、网络性及固定成本沉淀性。但自然垄断是相对的。从静态上看,自然垄断行业有竞争性业务;从动态上看,随着需求和技术的变化,自然垄断行业的边界越来越窄,过去典型的自然垄断业务演变为竞争性业务。近几十年来,国外对自然垄断行业逐步放松规制,并引入竞争。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当然应顺应这一历史趋势。但同时,应注意到,中国的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出现了一些异化,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性垄断附着于自然垄断行业上。本文试图在厘清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诸多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的成本收益作一分析,并以此明确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目前,中国规范自然垄断行业行为的法律主要有两类。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是《电力法》、《铁路法》等行业法。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有关规定过于简单粗糙,而现行《电力法》、《铁路法》等行业法大多制定于规制改革以前,无法适应进一步改革的需要。我国的《反垄断法》迟迟没能出台,某些行业还没有专门法。本文从比较研究各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的不同对策入手,系统探讨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体系。通过反垄断法、特别行业规制法、其它相关法律的协同作用,确保中国自然垄断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其中,要着重解决瓶颈垄断问题,普遍服务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价格规制问题,民营资本进入问题,中立有力的规制机构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