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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92条对后合同义务做出了规定,后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为了维护合同给付效果仍应当履行的义务。但对违反了后合同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让后合同义务成了“无救济之权利”的软条款。这也给司法实务中处理大量此类案件带来了一定困惑。在案件审理时经常遇到的问题大致有以下三种,分别是:第一,案件中是否存在后合同义务?第二,存在后合同义务如何定性?第三,违反后合同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相较合同义务群中的其他义务而言,后合同义务具有自身所特有的的义务性质和价值功能,这些独特之处使得其明显区别与其义务。但是,单独将后合同义务设立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义务形态,并不仅仅是因为后合同义务同其他各义务有区别,才将后合同义务单独列出来。相反,而是说其他义务形态不能完全涵盖后合同义务的产生阶段、义务功能、救济方式等层面,后合同义务在这种功能和价值方面,具有着无可替代性。对于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我国理论界讨论中,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还未达成统一性认识,主要是存在着以下几种理论:违约责任说、类似于缔约过失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后合同责任说。笔者经过比较分析后,更加倾向与前述第四种观点宏观上说,后合同责任是合同责任整个大的体系中的一部分。在分析认定其构成要件时,既要考虑对比合同责任构成,同时在认定的过程中不能够忽略后合同责任本身独特的属性和特征对其构成的影响。因此对于后合同责任构成要件总的来说有四个要件: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合同法中,我国并没与对后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相关的清晰的解释。因此建议应当采用比照民事责任的方式认定合同责任的承担。这是在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在不履行对待给付的情况下,认定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合同义务产生的时间在合同终结之后,在合同中也并未体现相关内容。违背后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就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该合同存在继续履行可能时,可以要求当时为继续履行。总体而言对后合同义务条款可以做出如下完善:第一,对后合同义务全面定义:为保护合同向对方的权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权利立义务关系结束后,为了符合原合同目的和性质,仍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本着交易习惯,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第二,对于其他各部门法律以及合同法分则中有关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亦要尽可能明确规定。第三,各级司法机关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后合同义务的案件进行类型化概括化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实时发布指导性案例或者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提升后合同义务的可操作性!而在合同法中应增设有关后合同责任的内容,可设置于合同法第七章较为合适。但同时也考虑到后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地具体承担方式上又存在有很多相似之处,也可以法律解释地方式,比如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甚至是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均可。还可以先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集中审判思路,统一裁判标准,而后在上升为司法解释的的方式来明确后合同责任及其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