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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伴随工业现代化机器大生产的到来,成为调节劳资关系的重要发明创造。作为劳资关系调节剂的工伤保险制度,由于各国工人运动的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提高,呈现向愈加科学化和完善化的方向发展。在其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就它保障问题的广度和深度上产生了许多观点和见解,进而推动了相关方面立法的重大变革。针对“上下班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认识”这个方面的规定中就产生了很大分歧。1996年,原劳动部下发的(266)号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均将“上下班途中”视为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因此将其列入工伤的保护范围,这一规定是对原有工伤认定的扩充,使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提高了很大的水平。但此项规定却由于在实践中操作的复杂性和不统一性等诸多原因,在2009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将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加以删除,这一举动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和热烈讨论。于是,在2010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中将通勤事故工伤认定重新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较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而言将工伤扩大到非机动车、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交通工具造成的伤害。这一规定不仅符合世界各国关于通勤事故的认定方式,也符合工伤保险的发展方向和人权发展的趋势。本文主要从我国通勤工伤的认定与世界上相关制度发展较为完善国家进行比较,通过分析我国通勤工伤认定的各要素及特征,以及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找出我国通勤工伤认定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进而提出改进意见。本文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通勤事故工伤认定的理论基础。主要介绍通勤事故的概念,它与上下班事故、交通事故和工伤制度的联系和区别。并对我国通勤事故工伤认定法律制度演进的历史和事故的分类进行说明和法理分析。第二部分:对通勤工伤事故从“三工”角度,即工作时间、工作路线、工作原因以及非本人主要责任这四个构成要素方面进行理论和操作的分析,找出我国通勤工伤认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第三部分:介绍国际上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关于通勤工伤事故认定方面的相关规定。通过比较研究各国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认定方面的规定,对我国的通勤事故认定有所借鉴和启发。第四部分:针对《工伤保险条例》对通勤事故工伤认定的不足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