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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租赁为表象、以融资为实质的交易活动。作为一种将融资和租赁有机结合的新型交易形态,其以全新的模式为各国的设备销售和经济增长带来了强劲动力,并在美国、欧洲、日本进而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我国的融资租赁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三十多年来虽然在跌宕起伏中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自身原因和外部环境存在诸多问题,我国融资租赁业还未达到应有的规模。在法律方面,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相对滞后,不能解决行业中出现的新问题。本文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出发,选取实务中出现问题较多的几个方面,以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立法为目的,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结合现有的理论成果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本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章引言介绍了本文的目的、写作角度和结构安排。第二章融资租赁概述,首先介绍了融资租赁在世界各国的产生、发展,对比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不足,得出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立法不完善的结论,并简要指出现存的问题。第三章针对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定义过于简单所引发的问题,在分析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对比美国、国际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法律定义,得出对我国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定义的完善建议,即应强调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关联性以及租金构成。第四章是对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类型的讨论,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引出售后回租这种特殊的融资租赁形式。从两方面提出建议,一要从法律上明确售后回租的合法性,二要从立法角度完善对回租合同的认定,以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第五章从保护出租人权利的角度,提出明确租赁物毁损风险负担原则和禁止中途解约原则,并提出对我国租赁物取回权制度的法律构建。第六章是从完善承租人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对我国合同法中承租人的索赔权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法。第七章是总结,归纳以上各章的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