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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型搭售是经营者将两种产品通过技术手段搭售在一起,迫使消费者不得不同时购买搭售品和被搭售品的行为。技术型搭售是搭售的一种特殊类型,在市场上一方面表现为促进创新发展,推动技术进步的正效应;另一方面可能对动态市场竞争产生严重的反竞争负效应。技术型搭售双重属性的原因在于经营者在利用技术创新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可能会采取市场封锁,设置市场进入壁垒等妨碍竞争的措施。“微软案”和“谷歌案”在全球反垄断领域内引起了极大反响,它反映出反垄断法在技术型搭售领域中适用存在的困境,而反垄断机构在面对技术型搭售案件所采取的方法闪耀着法律思想的光辉。通过总结国外执法和司法的经验,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单一产品问题上,可以通过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来进行独立产品推断;针对技术型搭售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难题,要根据互联网企业的特点,从用户数量上计算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在审理技术型搭售案件适用的原则方面,应通过合理原则对搭售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进行深入分析;要对技术型搭售的市场竞争效果进行评估,应当注意平衡反垄断和推动创新之间的关系。我国缺乏技术型搭售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技术型搭售的问题中经验不足。这也导致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面对高新技术企业搭售行为时力有不逮。因此,我国应综合考量技术型搭售的理论、域外典型判例、我国的市场竞争状况,可以得出技术型搭售的反垄断规制所应遵循的基本思路:反垄断机构必须坚持保护消费者的理念,在面对技术型搭售案件时秉持谨慎适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反垄断执法的边界,力求在激励创新和保护竞争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是我国反垄断机构目前所应该采取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