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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亦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多的措施,因其适用的广泛性及可能造成的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侵害,成为在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中,最受关注和研究最多的一项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在惩治犯罪的基础上,在诉讼原则和具体程序规则层面上都进一步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逮捕制度的相关规定得以完善,重新界定了逮捕的条件、改革了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确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对逮捕的替代措施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相关制度也有所突破,旨在促使我国司法实践中逮捕的正当性发展。在此基础上,笔者借鉴西方国家逮捕、未决羁押的相关制度,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及国情现状,从理论基础、制度完善、程序设计、实践操作、替代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进一步增强逮捕的正当性。全文共分五个章节:第一章逮捕的正当性。主要论述逮捕的基础理论。由于我国逮捕与羁押未分离,羁押是实施逮捕后的一种状态,故逮捕与未决羁押所涉的基本理论问题相近,在谈及理论基础时,逮捕与未决羁押概念基本混同。通过逮捕制度设计的不同理论的博弈,对几对理论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指出逮捕是一柄“双刃剑”,国家主权与权力制约、功利主义与人权保障、求真主义与无罪推定几个不同理论碰撞的最佳契合,正是逮捕的正当性理论基础。一旦某一天平失衡,逮捕制度便成为一把“利剑”,直接伤害到相对方的利益。由此导出,适用逮捕必须遵循羁押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羁押最后原则,通过法定的程序、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标准,将逮捕限制在必要的框架之内,增强逮捕实施的正当性。第二章逮捕的实质要件。主要从实体要件的角度论述逮捕的审查。逮捕的实质要件包括逮捕的证据条件、量刑条件及必要性条件,不同条件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均有不同。证明责任主要由侦查机构承担,对于证据条件的证明应达到清楚而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对量刑条件的证明,需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对于必要性条件的证明,达到一般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方承担次要的证明责任,主要对违法性阻却事由、刑事责任能力、非法证据排除等一系列程序和实体性问题负有证明责任,其仅需通过提出初步的证据材料或提供线索要求侦查机构调取证据等方式,达到形成疑点的标准即可。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逮捕必要性审查,逮捕必要性条件是正确适用逮捕的关键因素。第三章逮捕的程序设计。主要论述逮捕的应然程序。笔者从我国的逮捕现状出发,借鉴西方国家逮捕及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在正当性程序的理论基础上,构建起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为中立的司法机关、以侦查机构为控方、以犯罪嫌疑人为辩方的诉讼模式构造,从程序的启动、程序的运行、相应的救济程序等方面,对审查逮捕程序进行了细致的设计,尤其是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及效力。并特别指出了附条件逮捕这一实践中运用的比一般逮捕更加严厉的措施的控制和正当适用,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及决定主体问题亦给予了建议。第四章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论述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安排。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司法实践中的空白。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刑事诉讼规则,对该内容体现为方案性的设计。笔者首次提出“三段三审制”的审查模式,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从实践出发,逐一研判了该阶段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与该阶段羁押的决定主体,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科学分配司法资源的方案。明确指出羁押与否的决定主体不同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羁押与否的决定主体一般为该阶段的程序主导者,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一般为该阶段的法律监督者,清楚了这一思路,结合犯罪嫌疑人的救济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才能在实践中逐步发挥其应有作用。对于因退回补充侦查、发现新罪名、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以及管辖错误造成的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的审查加以明确。而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本质及效力问题,也是笔者的论述重点之一。第五章逮捕的替代性措施。主要论述能够降低逮捕适用的可选择性替代措施的完善。替代措施的完善,是降低逮捕适用比例的题中应有之意。着眼于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着重讨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分析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的性质,指出监视居住仅是取保候审和逮捕措施间的一种边缘性措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逮捕的替代性措施,必将发展成为一种附义务的取保候审。而取保候审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逮捕的替代性措施。通过实证调查的方式,论证了取保候审的法律基础及现实基础,搭建了取保候审的相关制度。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审查主体均设计为检察机关审查监督部门。我国逮捕率偏高的问题一直被广泛关注,前期的司法改革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会把我国逮捕的正当性适用推向一个新的台阶。笔者通过对相关理论的研究,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理念和成熟的司法制度,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构建出逮捕阶段的诉讼构造,通过该阶段各诉讼主体的“各司其责”,以程序的正义换取结果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