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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完善我国股份回购制度问题进行了探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股份回购也成为当前我国公司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新《公司法》明确建立了股份回购的制度。正确认识新兴的股份回购制度,在公司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这一制度,对我国公司法制体系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所谓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为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存股或进行注销,从而使公司减少发行在外股份的法律行为。从资本运作的角度看,股份回购是公司吸纳投资的逆向操作;从公司制度的角度看,股份回购是公司与股东之间达成的股份买卖协议。目前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于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立法主要有两种: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模式;实行授权资本制的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原则允许,施加限制条件”的模式。通过对股份回购进行细致的制度分析,我们认识到其积极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股份回购能够优化资本结构、改善财务指标;有利于建立员工持股制度和股票期权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异化股利分配方式,利用税差合理避税,保护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但另一方面,股份回购对公司各个利益方的影响非常复杂,实施过程中会造成相关利益主体间的财富转移,也可能会影响到资本市场的稳定。随着我国公司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股份回购制度面临着充分发展的需要。构建完善有效的股份回购制度体系,是促进公司制度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