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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物权法领域中的一个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制度,对于整个物权法体系的构建有很大的价值。但是,学界对于占有的研究还都是集中在占有制度的介绍和概念比较上,对于实践中涉及问题最多的占有法律效力及其表现形式的研究较为单薄。本文采用现有的占有基础研究通说成果,将占有的性质界定为事实说,即占有就是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包括:直接占有、自主占有、无权占有、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等。以此作为文章的理论基础,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根据占有制度针对不同保护对象所产生的不同法律效力,即占有的权利表征效力(又称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和占有的物权表征效力(又称本权表征效力)为研究对象,通过占有的权利表征效力对无权占有人的保护和占有的物权表征效力在动产、不动产及特殊动产(特指机动车)交易中的适用二个方面的案例分析,就实践操作中存在的误区和有益尝试作一检讨、总结,并以此为据,对上述占有法律效力二分法理论在实践上的操作性和合理性给予论证。鉴于目前的《物权法》立法已进入到最后审议阶段,本文结合对占有法律效力二分法的分析,就当前的《物权法(草案)》中的占有法律效力提出自己的观点,建议:一、应当采纳现有《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占有保护体系的规定。二、鉴于登记对抗原则在特殊动产中(特指机动车)的一些弊端,认为不应绝对、机械地适用登记物权表征效力,应当区分两种情形:一种是转让产权型,另一种是分享利益型,即出借、租赁、挂靠等。在因交通事故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时,在前者,一般由基于车辆买卖而直接占有并实际享有运行支配权及运行利益的车辆实际使用人单独承担责任;而在后者,可由登记车主与实际使用车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三、对于不动产而言,当不具备权利登记薄上的权利表征时,即尚未进行初始登记或权利变更登记的,也是可以适用占有的物权表征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