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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理性同是文明的造物,二者纠结往复于文明发展的漫长历史进程之中。缺失理性维度的个人自由毫无节制且漂流无着。理性维度的放大则招致理性的专横自负,在戕害个人自由的同时也减损了自身的价值。唯有把个人自由置于有限理性维度之下,才能克服自由的弱弊。而宪政正是个人自由与理性得以契合的现实载体,“普通法的法治国”则体现了哈耶克在这一向度上所做出的前所未有的理论努力。哈耶克经由对于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性质之厘定,对于社会秩序规则一元观与法律实证主义之实质性批判,对于社会行为规则系统文化进化与选择命题之深刻洞识甚或在更深层次上对于进化论理性主义与建构论唯理主义之创造性整合达致了“普通法的法治国”这一最终逻辑结论,它是哈耶克集“普通法”对于自由规则的捍卫与“法治国”审慎理性设计要求于一体的重要思想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