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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必要前提和保证。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正是一种用以实现实质正义的程序措施。作为民主进程的产物,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极为重要的程序制度。它旨在通过这一制度,扩大民主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提高立法质量,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增强行政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程序正义成为社会公众的一项诉求。在这一背景下,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目前该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导致行政立法听证制度价值和效率的降低。本文将深入研究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各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考察中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系列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基本构想。 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界定行政立法听证的概念,分析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内涵,论述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和一般原则。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现状。首先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探求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立法基础,进而介绍了目前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实践情况并指出其中的问题与不足,例如行政立法听证的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的模糊性;行政立法听证的范围规定不明确而且范围过窄;行政立法听证的程序还不够明晰、不够统一;行政立法听证结果未能得到充分的重视;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第三部分是国外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比较研究。笔者介绍了美国、德国等国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并对各国行政立法的听证方式、适用范围等进行了研究,以期对完善我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有所裨益。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构想。这也是本文的核心。这一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后,在前述理论铺垫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