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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公平精神是法律的生命力之一,法律的公平越精确,国家的法治越文明。刑法是善良人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者的大宪章,我国刑法典确立四大基本原则尤其是罪责刑相一致原则试图明确犯罪人的罪、责和刑的对等以保障被告人公平地受刑法的处罚。我国刑法也正在朝着此方向不断努力,比如已经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犯罪化,同时限制减刑、提高数罪并罚刑期上限等等。然而由于立法的疏漏造成我国刑法并不能真正确保公平精神照耀在刑法的每一个角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就是其中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我国刑法典中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大类罪中非常重要的罪名。本罪由于其立法原理和司法实践考虑的定罪和量刑因素过于简单,造成其表面合理实际与刑法的公平精神相悖的局面。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证的角度来分析本罪的立法弊端,同时在刑法公平精神精确性的指导下,针对本罪的立法弊端提出立法建议。基于此本文主要分为八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是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背景性知识的介绍,包括国内法学界对于此罪名的研究现状;本文研究论题的意义及文章所用资料的来源等。第二部分是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的介绍,主要根据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以及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由此推出制定本罪的目的。第三部分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规定及原理,主要根据我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介绍本罪的相关原理性规定。第四部分是对于刑法公平精确性的探究,主要包括:对公平的介绍;刑法的公平精神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刑法公平精确性的发展趋势。第五部分从立法角度分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悖于刑法公平的精确性,包括:本罪未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本罪销售额的计算有失公平;关于5万元的规定不符合时间上的公平和地域上的公平精神。第六部分是从实证的角度验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悖于刑法公平的精确性,本部分主要根据随机抽取的今年来的司法判决,证明由于立法的疏漏,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本罪被告人并没有获得刑法的公平精神的保护。第七部分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完善,本部分主要提出作者针对立法对于本罪的疏漏,在遵循刑法公平精确性的原则下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