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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公众的重视。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知识产权法院应运而生。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新型专门法院,专门处理特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就目前来说,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制度设置和运行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伴随着制度改革的阶段性成功,知识产权法院运行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也逐渐显露。文章以知识产权法院为研究对象,以技术为研究线索,分析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原因及其审判程序上的特殊性,并针对知识产权法院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完善方案。由于某些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较强,所以在相关技术性事实的认定问题上使得法官难以做出准确判断。知识产权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性难题,解决途径是单一的,而配套设置的技术调查官制度也一直被各界质疑。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只受理部分技术性较强的案件,而不是综合受理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法院不仅没有做到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三审合一”,也没有做到专利案件、商标案件和著作权案件的“三案合一”。而且,由于知识产权法院目前的建制等同于中级人民法院,其同时会受理一审和二审的上诉案件,导致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没有形成完整的审判体系。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因为知识产权法院刚刚设立,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当给予其成长的空间。关于技术调查官制度与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设置问题,需要针对制度设计存在的不足之处分析其根本原因,并提出对知识产权法院未来成长的合理化建议。从当前知识产权法院的机构设置以及案件管辖来看,在一定程度上与当前的经济环境和司法环境是相匹配的,能够实现司法资源利用率和司法效率的最大化。我们不能因为其存在不足之处而一味批判,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当前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但对于知识产权法院将来的发展,我们应当也必须在初见端倪之时未雨绸缪,考虑完善之路。首先,技术调查官的定位问题应当予以明确且规范的确定,而且应当公开技术调查报告以彰显司法公信力。其次,知识产权法院当前的管辖范围是充分考虑了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强的特点而设计的,值得肯定的是这种制度设计在当前是最合理、最能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但是随着知识产权法院的逐渐成熟,应当一步步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直到完成“三审合一”、“三案合一”和“完整的审判体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