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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传统委托代理理论本质上是针对英美公众公司而提出的一种“单重”委托代理理论,主要研究分散的社会股东和拥有控制权的职业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但是,当前国内上市家族企业面临着双重委托代理问题:除了业主和经理人之间的第一重代理问题;还存在控制性家族股东和分散的社会股东之间的第二重代理问题;并且,由于存在家族经理人和外部职业经理人两类不同性质的代理人,第一重代理问题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个层面,即业主和家族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以及业主和外部职业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因此,国内上市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最大特征是存在复杂的“双重三层”委托代理问题,其间又会涉及到“利他主义”、“业主权威”、金字塔控制结构等对代理关系产生不确定影响,但长期以来又被西方传统委托代理理论所不同程度忽视的因素。如果简单借鉴西方传统代理理论,难以有效分析国内上市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有必要结合家族企业面临的实际情况,对西方传统代理理论进行合理拓展,建立一个涵盖“双重三层”委托代理问题,并且纳入上述特殊因素在内的分析框架。本研究根据控制性家族和上市公司及其核心业务的关系,将2004年212家上市家族企业划分为“创业型家族企业”(FFB)和“非创业型家族企业”(N-FFB)两大类。在“控制性家族——双重三层委托代理问题——企业价值”假说的指导下,对两类企业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虽然两者皆属于家族企业,但在家族最终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企业内部的利他主义、业主权威、金字塔控制结构等治理特征上存在一系列显著差异。本研究最重要的贡献是,发现两类家族企业面临着不同的代理冲突:“创业型家族企业”主要面临的是第一重代理问题——企业内部业主和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尽管业主权威能够降低代理成本,但是家族内部的利他主义不仅没有降低代理成本,反而加重了业主与家族经理人的代理问题;但没有证据表明控制性家族和社会股东之间存在系统的代理冲突。相反,“非创业型家族企业”主要面临的是第二重代理冲突——控制性家族和分散的社会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上市公司的控制性家族通过形式多样的“隧道行为”侵占社会股东利益的情况并非刚刚开始显现,而是已经比较严重,这种代理冲突随着控制性家族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偏离程度的扩大而恶化。因此,无论进行理论分析,还是政策制定都必须把两类企业区分开来,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进一步研究第一重代理关系发现,目前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家族企业,尤其是“创业型家族企业”存在同时雇佣家族经理人和外部职业经理人,实施“混合治理”的状况。这实际上是业主在家族企业内部、外部各种正式的治理机制弱化,无法抑制外部经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情况下,不得已而设置的一种非正式的治理机制。其初衷是通过同时雇佣两类异质型经理人,并且在两者中间实施“歧视”,达到抽取外部经理人的信息租金,抑制外部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代理成本的目的。进一步研究第二重代理关系发现,虽然金字塔控制结构可以帮助控制性家族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为其侵占社会股东利益提供条件。但是,没有足够证据表明控制性家族构建金字塔结构单纯是为了侵占社会股东利益,即使是非创业型家族也不例外。金字塔结构本身是一种中性的股权控制方式,既可以为控制性家族对上市公司实施“隧道行为”提供条件,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为其实施“支持行为”提供便利,而后一种行为客观上起到保护社会股东利益的效应。上述发现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当前上市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组织行为,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及合理的政策建议,从而为我国家族企业长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