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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犯中止又称共同犯罪的部分中止,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仅一部分共犯符合中止犯条件,另一部分共犯不符合中止犯条件的情形。由于此时对各部分共犯人可能需要认定为不同的犯罪形态,因此部分共犯中止属于共同犯罪问题和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的理论交叉,也属于司法实践中认定起来颇为棘手的一种行为现象,考验着刑法学者和刑事法官对犯罪中止的性质、共犯的性质、犯罪中止处罚依据以及共犯处罚根据的理解。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对共同犯罪中止予以立法规定,导致刑法理论界在共犯中止的认定标准上产生了分歧;而不同理论学说之间的聚讼,又间接导致学界对司法中影响部分中止成立的事实因素缺乏关注和探究。对部分共犯中止问题的研究,不该仅仅局限于静态的理论学说,还应当关注和探究动态的司法现状。因此,本文以公开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与裁判文书库网站的2017—2019年的125份共同抢劫罪判决书为研究样本,通过设计研究路径、收集筛选样本、建立分析框架、运用统计分析方法等步骤,实证地考察了司法中各种事实因素与部分共犯中止成立条件之间的交互关系,尤其是对中止有效性的影响。研究表明:是否发生犯罪结果、是否存在放弃或退出犯罪的行为、是否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以及是否实施与最终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先前危害行为等事实,对于部分共犯中止的认定均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力。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共同抢劫案件中,只要部分被告人在放弃抢劫前实施了一定的先前危害行为,在其放弃抢劫后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并最终导致犯罪结果发生时,我国法院通常会否定部分共犯中止的成立。这种严格认定的做法没有认识到部分抢劫犯的阻止能力有限、与同案犯的人数差距和地位作用差异较大、先前行为对最终结果的原因力较小等事实因素,会导致司法中对共犯中止有效性的理解偏于狭隘。而我国法官在认定部分抢劫共犯中止时,存在着过分强调犯罪结果发生、忽略部分中止犯的现实处遇、因果关系论述不充分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部分共犯中止的成立空间,导致对部分共犯中止的认定门槛偏高。因此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重视相关事实要素,明确“从行为到结果”的认定路径,客观判断部分中止犯的阻止能力,理清先前危害行为和最终结果的因果关系,从而合理解决司法中现实存在的问题,真正发挥犯罪中止作为“回归适法性彼岸的后退黄金桥”之价值。否则既难以得出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也难以使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悔过自新的行为得到鼓励和肯定。另外,本文的研究结论有助于刑法理论界深入理解部分共犯中止的各成立条件尤其是有效性条件,对完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