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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有关物权行为理论的讨论甚是激烈,但是物权行为理论是否应被我国法律所承认和采纳往往被片面化或误读,本文针对目前这种现状,运用比较的方法,广泛研究了中外关于物权行为的立法、判例和学说,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内涵进行完整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作用及存在的弊端以及克服物权行为无因性弊端的方法加以详细论述,并具体结合我国物权立法现状,笔者提出完善我国物权立法的初浅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整体概述,世界各国关于物权行为概念的定义或描述在学理上众说不一,笔者在这部分详细阐述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发源地德国学者和我国学者对物权行为概念的表述,并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通过物权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的物权行为(如制造行为原始设定物权)与形式的结合(如登记或支付行为),即可成立一个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承认物权行为的理论为前提,是关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关系的理论。本文所讨论的是当物权行为以债权行为为基础或原因时,物权行为的效力问题,即物权行为的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的交付或转移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我国物权立法虽未明确承认、司法实践中也未明确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但在司法实践中将合同行为与物权变动加以区分,并以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取代物权行为理论的作用。第二部分论述的是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性与独立性;第三部分论述的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能够克服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弊端。笔者从合意关联制度的特征、合意关联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区别、合意关联制度的适用情形及合意关联制度适用的例外情况四方面进行详尽论述,以合意关联制度补正债权行为的缺陷。第四部分论述的是我国物权法与相对化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从国外物权行为立法的历史背景,我国现行物权立法的现状及立法模式三个层面进行阐述,结论为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创立中国式的物权行为体系。物权行为理论的适用,有利于保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利于民法理论概念清晰化、体系化,同时也促进了交易的安全,维护国家法律的公信力和法律制度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