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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投资自由化的趋势不断加强,世界范围内外商直接投资总量不断上升,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也不断增加,世界对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是原有的ISDS机制在实践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陷,其中包括:(1)法律体系模糊混乱;(2)仲裁员机制不合理;(3)裁决一致性缺失;(4)BIT使国家面临风险等问题。国际社会因此不断寻求对ISDS机制的改革和重构,而TTIP协定草案中提出的投资法庭机制(ICS)便是众多方案中的一种。TTIP协定是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的简称,即欧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目前仍在谈判过程之中。2015年9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其拟定的TTIP协定的投资章节草案,并在该草案中构建起一个全新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即投资法庭机制(ICS)。该机制对传统的ISDS机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可以预见的是,一旦ICS机制得到推行,将引领ISDS机制的改革潮流,对现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带来巨大的影响。本文以TTIP的投资章节草案为基础,研究与ICS机制有关的条款,比较分析其内容与特点,探讨未来ISDS机制的改革趋势与中国的对策立场。ICS机制对于ISDS机制激进的改革几乎贯穿其整个投资草案之中。首先,ICS机制变革仲裁员制度,改变了仲裁员的任命和选拔方式,确立了仲裁员固定任期与固定薪金制度,提高了仲裁员的道德门槛,完善了仲裁员的异议制度。其次,ICS机制首次在投资争议解决领域引入了上诉机构制度,设立了上诉法庭机制,并详细规定了上诉程序制度。接着,ICS机制抛弃了传统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创设了“U-Turn”条款,采取平行救济机制。最后,ICS机制还增加了一些条款防止投资者乱诉,提高透明度,促进纠纷的诉外解决。ICS机制促进了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增设的上诉法院机制能够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减少裁决不一致的情况发生,但又难以解决ISDS机制固有的对内外投资者不公对待等问题。然而,ICS机制总体来说瑕不掩瑜,与原有的ISDS机制比较已经有所进步。分析ICS机制的具体条款可以得出,欧盟创设ICS机制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ISDS机制中的商事仲裁的私法属性剥离出来,将ISDS机制诉讼的向公法化的方向推进。以解决ISDS机制的商事仲裁模式难以适应涉及重大国家、政治、公众利益的国际投资仲裁纠纷的问题。同时ICS机制的创设,是ISDS机制向公法化发展的重要一步,可能是欧盟引领投资仲裁规则发展的潮流的开端。中国面对如火如荼展开的ISDS领域的改革,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国际投资领域的实践中,借鉴ICS机制中的精华部分以指引自身的投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