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粮食主产区是我国商品粮的主要供给区,粮食主产区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区域经济的协调以及农民的增收问题。目前,我国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规划制度,粮食主产区作为这些政策的重点实施区域,大量土地被设置为保护区耕地和基本农田而限制开发,当地农民只能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将土地用于粮食生产,而不能将其转为建设用地和其他用地。由于粮食种植的比较效益低下,这在无形之中剥夺了农民将土地进行用途转变而获得更高收益的权利,即土地发展权。由于土地资源具有外部性,粮食主产区在保护国家耕地资源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而粮食主产区以外地区的社会责任则相对减轻,享有更多土地发展权,可以将土地进行用途转变而获得较高收益,而这种便利实质上来自于粮食主产区的土地发展权转移。不同功能分区条件下,各个地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严重制约了粮食主产区的发展,导致粮食主产区与非粮食主产区之间产生利益矛盾。因此,为了协调和化解粮食主产区与非粮食主产区之间的利益矛盾,保障粮食主产区农民合法的土地权利,提高粮食主产区生产积极性,迫切需要对粮食主产区进行利益补偿。基于土地用途管制条件下粮食主产区土地发展权缺失的现实情况,本文以土地发展权定价为研究视角,探讨如何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对粮食主产区缺失的土地发展权进行补偿。本文的主体思路为:在对土地发展权及其定价相关概念和外延进行讨论的基础上,借鉴研究所涉及的相关理论,为后文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然后通过对我国粮食主产区土地发展权概况及各地区对于土地发展权定价与补偿的探索实践的描述,以及粮食主产区现有利益补偿政策及存在问题的分析,从土地发展权角度说明了重新制定针对粮食主产区的补偿标准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之后以粮食主产区河北省作为研究区,通过构建土地发展权定价模型,测算土地发展权的价格,并据此制定了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标准。本文得出了以下结论:(1)在我国主体功能分区之下,粮食主产区土地由于受到严格的用途管制承担了更多的保护耕地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土地发展权实现了由粮食主产区向国家和粮食主产区以外地区的实质性转移,理应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2)耕地面积盈亏量是决定一个地区土地发展权总价格及其需要支付或获得补偿金额的关键因素。应建立以土地发展权价格为载体,集粮食安全补偿、建设占用耕地以及区域性差别补偿等补偿为一体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3)在补偿标准方面,本文以粮食主产区河北省作为研究区,测算出全省土地发展权总价格为1.73万亿元,并据此测算出应获得的利益补偿金额为8463.64亿元;(4)在补偿金的分配方面,应按照8:2的比例将补偿金分配给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农村集体对补偿金处置的权利由村民小组代为行使。针对研究结论,本文从土地发展权制度的创设和土地产权体系的完善,科学界定利益补偿的主体和客体,规范土地发展权定价以保证利益补偿标准制定的可行性与公平性,建立基于土地发展权定价的耕地保护补偿的长效保障机制,明确补偿资金的运作方式等五个方面给出了政策建议,以期对我国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参考。最后,针对本文的不足对所研究问题提出了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