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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世界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诞生以来,这种新金融模式在全球迅速蔓延,这种模式带来的普惠金融、金融脱媒等新理念开始深入人心。2014年美国P2P巨头Lending Club成功在纽交所上市,更是让世界对这种新金融模式刮目相看。国内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随后这种新金融形态在中国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短短几年,国内P2P平台数量突破2000家,2014年全年成交额突破2000亿,并且这一数字仍在持续增长中。P2P网贷行业在国内的蓬勃发展与政府对其的容忍、鼓励是密切相关的。众所周知,P2P网贷行业长期处于监管真空地带,呈现出所谓的“三无状态”: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条例。也正因如此,乱象丛生是国内P2P网贷行业的另一番景象。P2P网贷平台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问题平台的数量也迅猛增长,P2P网贷平台的跑路事件多次见诸报端,其引发的风险以及监管问题愈加得到有关监管部门以及学界的重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银监会成立普惠金融部,普惠金融部内设网贷研究处,专门负责P2P网贷行业的监管,与此同时学界也开展了广泛的研究与探讨。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拟在已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专门以P2P网贷平台为切入点,研究其运营中的主要风险,进而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监管建议。第一部分:P2P网络借贷的概念与法律定位。本部分主要分析P2P网贷的定义,从而限定本文的讨论范围;然后结合国内不同运营模式的P2P网贷平台,对其各自的法律性质加以分析,最后得出其法律定位。P2P网贷发展至今,在最初的P2P网贷运营模式基础上,产生了类型各异的P2P网贷平台,其服务对象也不再局限于个人之间的借贷。因此本文结合P2P网贷的发展趋势,同时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将其定义为:基于网贷平台这一信息中介,借贷双方(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融通方式。P2P网贷发展至今,各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其性质认定略有不同。美国的监管机构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判例,将P2P网贷平台发行的债权凭证认定为证券法中的证券,因此将P2P网贷平台认定为证券发行机构,纳入证监会的严格监管体系;英国的监管机构针对P2P网贷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规则,将P2P网贷认定为重要的“替代性金融”,实际上已将P2P网贷平台认定为新型的金融机构。我国法律目前对P2P网贷平台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银监会之前出台的文件将P2P网贷平台界定为信贷中介。与此同时学界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认定意见:信贷中介与准金融机构。本文根据现有的研究以及P2P网贷发展的趋势,将P2P网贷平台认定为准金融机构,运营模式的差异不应该影响P2P网贷平台性质的认定,而应主要体现在对应的监管方式上。第二部分: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及监管现状。本文探讨P2P网贷平台风险的创新之处在于:基于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的差异,探讨其共同风险以及特有风险,进而指出该行业面临的监管困境。共同风险主要包括:非法集资的风险;信贷技术的风险;洗钱风险。特有风险主要指提供担保的平台面临的风险:担保机构资质的风险。第三部分:P2P网络借贷监管的比较研究中国作为P2P网贷的后起之秀,虽然网贷平台的数量、总体成交额远高于国外,但是在风险监管方面远远不及国外。本部分主要介绍英美两国对P2P网贷的监管实践,以期对于国内监管体系的构建有所帮助。美国证监会作为P2P网贷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以信息披露作为监管的核心方式,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监管的核心目标,构建起严格的P2P网贷监管体系,这直接导致了美国P2P行业的寡头格局。相比之下,英国的P2P监管机构FCA采用了较为宽松的监管体制,同样将信息披露作为监管的核心方式,从行业准入资本金、客户资金管理、定期报告、退出机制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保证了英国P2P网贷行业的充分发展。英美两国的监管实践对于我国P2P监管体制的构建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一,成熟的监管体制应该建立在对本国的金融环境、对P2P网贷的发展现状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并适时调整。第二,处理好监管与创新的关系,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与促进行业发展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第三,针对我国P2P行业的“三无状态”,我国应尽快明确P2P网贷行业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对象等。第四部分: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的监管应对。本文所指的法律应对主要是从狭义的金融监管方面而言的,主要是指监管机构监管P2P行业的法律依据、监管方式等。目前国内的P2P网贷平台实质上已经演变为综合型的金融平台,既可以面向社会公众集资,同时风险由投资者自担,类似于公募基金;又可同时提供担保,作为信用中介,类似于“银子银行”;还可以面向公众发行各类金融理财产品。似乎传统的金融业务一旦与P2P网贷结合,就可轻而易举绕开本该面临的金融监管。那么如何在消除这种监管套利的同时又能让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小微金融的优势?本文在借鉴国外监管实践与正视国内P2P网贷行业发展的现状基础之上,从监管导向和监管制度方面入手,力图为构建P2P网贷监管制度提出建设性建议。监管导向方面,既要吸收国外经验,又要扎根国内发展现状。坚持四个原则:一是监管原则方面,坚持四项监管原则:金融创新容忍原则、功能监管原则、监管一致原则、消费者保护原则。监管制度方面,一方面肃清现有法律法规中不合理限制P2P网贷行业发展的规定;另一方面加快P2P网贷行业的立法,尽快出台《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细则》,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定位、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