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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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物业服务合同制度进行了专章立法规范,但是,即便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先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业主抗辩权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对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是否违约及违约程度的认定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审理难点。本文以文献研究法和实证分析法为研究方法,从业主抗辩权的基本概念、性质及行使现状出发,发现并归纳了业主抗辩权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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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物业服务合同制度进行了专章立法规范,但是,即便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先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业主抗辩权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对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是否违约及违约程度的认定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审理难点。本文以文献研究法和实证分析法为研究方法,从业主抗辩权的基本概念、性质及行使现状出发,发现并归纳了业主抗辩权在行使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及问题存在的原因,重点对业主抗辩权行使主体、行使事由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从立法、司法、法律实施方面对业主抗辩权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业主抗辩权是业主享有的对抗物业服务人请求权的权利,作为业主抗辩权客体的请求权多数以物业服务人向业主主张物业费的样态呈现。业主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顺序履行抗辩权更具有合理性,在督促物业服务人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的同时还有利于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业主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来源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时候,业主可以在具有正当事由的情况下行使抗辩权。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是业主抗辩权的行使主体。全体业主和单个业主均可行使抗辩权,业主委员会在获得业主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可行使集体性抗辩权。结合《民法典》及其施行后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签订主体、签订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属于可撤销合同,业主可通过行使撤销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业主主张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抗辩事由,《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不以签订主体是否为业主为判断依据,其对业主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范围的事项,业主将其他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强加于物业服务人,据此以物业服务人未履行此类服务义务为由行使抗辩权的,不具有正当性。针对物业服务人违规收取物业费的情况,《民法典》明确赋予业主行使抗辩权正当性。业主以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行使抗辩权,具有正当性。针对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抗辩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立法、司法和法律实施方面进行完善。在立法方面,对业主抗辩权行使主体和行使事由进行规范,尤其是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质量违约及违约程度认定的标准和证明问题,当物业服务质量存在重大违约,致使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时,达到业主抗辩权行使事由的认定标准,并根据物业服务人违约的比例减少或免除物业服务费。在司法方面,法院应对业主行使抗辩权进行释明及指导,各地法院应尽量形成适用于本地区的裁判规则指导标准。在法律实施方面,一方面,应当调动业主参与物业服务合同订立及履行全过程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应当激励物业服务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可利用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通过逐步培养物业服务领域的专业人才及优化物业服务模式,提升物业服务行业整体水平;探索建立贯穿物业服务全过程的第三方评估监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进行中立性的评估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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