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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规范化改革实施后的今天,在量刑程序“相对独立”出来以后,当听到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达到100%时,然而,我们还不能为此欢呼雀跃,我们仍然面对的是侦查员、检察官冷漠的表情以及被告人无助的眼神,量刑审理虽穿上了独立程序的外衣,但依然没有改变公众对量刑不公的诟病,量刑程序的独立透明却仍让人看不透量刑事实的端倪,而这一切的罪魁祸首是量刑证据的缺失。而量刑证据的匮乏造成的连锁反应就是量刑程序的形式化、过场化,这最终会导致量刑改革的失败,量刑证据的收集问题关系到司法公正,甚至关系到国民对刑事审判的尊重信赖或贬抑轻蔑。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在现实语境下,探索在量刑证据收集制度中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法官澄清义务,以强化控方的取证责任,加强法官的量刑调查,保障辩方的调查取证权,以此促使量刑证据收集工作的良性发展,通过控、辩、审各方的共同努力打造一个有利于量刑证据收集的生态圈。本文首先从量刑证据的本质入手,文章指出,量刑证据必须是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来探讨的,而且量刑证据的考量必须与刑罚的目的相一致。因此,量刑证据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法院对被告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反映行为人罪行轻重以及再犯罪可能性的各种信息载体。接下来,文章从控、辩、审三方参与量刑证据收集的现状入手,考察目前量刑证据收集的现实困境并分析原因,我们可以看到,控方(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在参与量刑证据收集上具有天然的局限性,辩方(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参与量刑证据收集上具有被动性,审判法官在参与量刑证据收集上具有消极性。究其原因,受我国刑事审判“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侦查决定型”诉讼模式的影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养成了“重定罪,轻量刑”的习惯,侦查机关往往忽略了对量刑证据的收集,还是按照传统观念的“老路”去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致使侦查机关的案卷笔录具有天然的缺陷,量刑证据严重不足,检察机关又未落实客观义务,对侦查机关的量刑证据收集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在审查起诉时没有严格审查量刑证据,放纵了侦查机关对量刑证据的忽视。而量刑辩护又未得到有效开展,使得被告人很难在量刑证据的收集上有所作为。另外,中国法官对量刑证据的态度仍然是消极的,未履行其澄清义务。就这样,量刑证据的收集是在如此的恶性循环中进行的,现实中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变成了这个模样:控辩双方仅仅围绕案卷笔录中的几个量刑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控辩双方轻描淡写的几语就结束了量刑事实的调查,映射出我国量刑程序已濒临过场化的实质。最后,文章试图在现有的制度平台上,针对量刑证据收集的困境问题给出解决方案。第一,要强化侦查机关的取证责任;第二,要落实检察官客观义务;第三,保障辩护方的调查取证权;第四,适度保持法官澄清义务。通过“强化一个责任、明确两种义务、保障一项权利”来强调控、辩、审三方在量刑证据收集上的职责,促使这个“朋友圈”一起发力,形成一套权责分明、互相制衡的量刑证据收集制度,打造一个合作共赢的生态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