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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投资活动中,一项天然存在的矛盾便是投资者资本收益与东道国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相关产品市场价格自由、税收与管理政策相对稳定以及可预测的争议解决方式、执行方式等这些都是投资者理想的投资环境;而东道国想确保立法和监管的自主与灵活性,最大化本国税收收益,并维护国民人权与国家生态环境不受损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这一矛盾可通过本文论述的“投资协议中的稳定性条款”得到一定程度的调和。本文以投资者立场为视角,分析稳定性条款的合法性,分析稳定性条款对平衡投资者合理期待的投资收益与东道国立法权之间关系的作用,以及该条款对东道国任意修改和投资相关法律的限制作用。在此基础上为我国投资者提出合理建议。除引言外,正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国际投资协议中稳定性条款的含义,通过对多国投资协议中稳定性条款适用现状的分析,归纳出稳定性条款的类别和稳定性条款在协议与条约中对投资的保护作用。第二部分通过对投资协议中稳定性条款合法性和适用过程中关于适用主体类别、主体身份、条款的内容、准据法的选择和适用例外等法律问题的探讨,结合ICSID案例着重分析稳定性条款内容的解释问题,提出在订立稳定性条款时,投资者和东道国应当注意的事项和稳定性条款引起的人权问题、环保问题,通过稳定性条款在实践中的应用进一步阐述排除稳定性条款适用的情况。第三部分,在分析我国企业在签订国际投资协议时适用稳定性条款的现状的基础上,从中国投资者对外投资的角度提出通过与东道国谈判,在投资协议中签订稳定性条款。提出投资者与东道之间投资矛盾的解决建议,最终达到保障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