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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依靠法律谋求自身合法利益,依靠法律调节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关系。随着我国体育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作为竞技体育基石的职业篮球运动员运动员,也被激发出了强烈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表现为权利主体对自身权利的关怀。法治社会中,权利保护是基本内容,权利主体依法追逐自身权利的行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有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本论文从保护职业篮球运动员利益出发,以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现实社会条件下,中国职业篮球运动员与职业俱乐部、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之间权利保障的逻辑关系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资料、专家访谈、问卷调查、个案研究等方法,比较全面地揭示了我国职业运动员权利问题的实质。在研究的过程中,利用社会学、体育学等理论,对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以及权利的定义、内容、特征进行详细的分析。从劳动法学的角度,对职业篮球运动员与篮球俱乐部的关系进行分析,明确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在新劳动合同法律框架下对中国职业篮球运动员的权利保护问题进行剖析,建立中国职业篮球运动员的权利保障机制。为中国职业篮球运动员权利保护做出有益的补充。本文根据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理论将中国职业篮球运动员的权利内容分为五个方面:基于生理需求、基于安全需求、基于社交需求、基于尊重需求、基于自我实现需求。对这五种权利需求力图找出法律的依据并做出理论与现实的分析。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深刻的行业特色。作为一个被鼓励发展的特殊行业,需要特殊的权利均衡、制约监督来保驾护航。现行《劳动合同法》立足劳动者权利本位,尽可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这一基本原则也应在体育劳动关系中得到适用。本文结合新《劳动合同法》通过对运动员与俱乐部的调查访问,得出职业篮球运动员权利保护方面主要的问题:俱乐部尚未成为真正市场主体;运动员劳动合同不规范;职业俱乐部法律意识淡漠;未形成保护运动员权利的实体组织;联赛中的制度不规范;运动员法律意识淡薄。试图在新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体系下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出相应的科学对策。并构建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权利保护机制:球员权利争议预防与控制、实现球员法律救济、构建职业联赛的监控系统。作为特殊性职业,在对职业篮球运动员权利加强保护过程中,应当在劳动法基本原则下进行探讨,以维持运动员(劳动者)基本权利为根本,寻求运动员(劳动者)与俱乐部(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博弈的平衡点。使诸多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在职业体育领域内得到切实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