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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贸易一体化背景下,商标权在商品市场流通中的支柱作用已经无可取代,为了获得商标使用和销售权,商业机构争先恐后成为商标权人,而由此也产生了一批未获得授权的进口商,大量涌现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成为了我国甚至是全球司法实践中难以回避的难题。而当前对于商标平行进口的各类纠纷,学理界争论不休,原因在于无论从国际公约还是各国法律中,都对于商标权人所有权利规制不明确,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禁止或支持作出解释。而对我国来说,商标平行进口纠纷案件直线增多,在我国法院现有判例中,基本运用商标地域性原则、权利用尽原则、商标品质保障原则作为理论依据,以保障商标权人利益出发,但是却忽略了消费者和平行进口商的利益。事实上,商标权平行进口其实是对权利的限制,而权利的限制的本质在于利益的平衡发展,因此应该从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商标平行进口分析及立法建议。通过案例分析法,对商标平行进口争议中法院不同判定结果的经典案例进行了对比分析,通过对商标平行进口存在的学术争议研究,认为当前学理界争议的焦点是商标平行进口的着眼点和价值趋向。商标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的解决是建立在商标平行进口的理论原则之上的,从商标平行进口的基础理论依据出发,采用比较分析法,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肯定和否定理论基础进行论述。对肯定商标平行进口的权利用尽原则和否定商标平行进口的商标地域性原则及商标品质保障原则进行了利弊比较和法理的困境阐述。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公约中对有关商标平行进口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国际条约中几乎没有对商标平行进口是否应禁止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求根据各国的情况自行而定。发达国家如美国在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中,遵循“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国际穷竭原则”和“商标双重保护理论”。欧共体国家对商标平行进口行为根据发生地是否在欧共体内部,制定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允许在欧共体内部发生平行进口行为。在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需要逐步的完善。应该将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我国商标平行进口的法理选择,并进行利益最大化下的商标平行进口政策考量。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在原则上应该允许,但是必须要作出禁止情况下的例外规定。同时要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相关的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