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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不起诉申诉制度是我国刑事申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不起诉制度公正、人权、安定、效率等价值能否很好实现。随着“无罪推定”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以及证明标准的变化,不起诉已成为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形式,妥善处理当事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提升对错误不起诉决定的纠正率和当事人对正确不起诉决定的认可度,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履行刑事申诉检察职能的最主要部门,花费了大量精力办理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但办案效果并不理想,办案现状与法律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一方面是申诉人的滥诉,一方面是检察机关的诉累,大量司法资源的耗用没有带来“案结事了人和”,反而造成了部分当事人受到“再次伤害”和检察机关司法权威受损。因此,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办理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加以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才能有效发挥不服不起诉申诉制度权利救济保障、对内监督制约、社会矛盾化解等职能作用。本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不服不起诉申诉制度的概念和价值进行了阐述,并从申诉主体、申诉期限、申诉管辖、办理程序等方面梳理了我国不服不起诉申诉制度的立法现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原案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处理。对于被害人申诉和申诉人及时申诉的,立法给予了相对特殊的保护,即申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内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直接立案复查;其中被害人7日内申诉的,直接由上一级检察院直接立案复查;其余申诉,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但对于申诉次数、申诉时效、申诉理由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明确规定。第二部分,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分析了当前检察机关办理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在各个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申诉主体行使权利的顺序没有限制、对申诉期限和次数没有限制、对申诉理由没有明确的规定、级别管辖设置加剧了申诉办案“倒三角”趋势等问题,使得不服不起诉申诉的入口过宽,且相当一部分首次申诉跳过基层检察院与上行的重复申诉在上级检察院汇流,导致受理环节“入口拥堵”;办案程序不规范,复查程序缺乏透明性,控申人员素质与办案要求不适应,申诉办案信访化等问题,使得检察机关复查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随意性大、办案质量低,申诉人的诉求难以得到实质性解决,导致办理环节“程序空转”;复查纠正难度大,矛盾化解效果不佳,不起诉案件当事人的其他救济手段不足或运行不畅等问题,使得重复申诉、缠访缠诉的情况较为突出,导致结案环节“出口不畅”。第三部分,是对策和建议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在找准问题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完善不服不起诉申诉办案机制的具体构想:第一,不起诉这一非刑罚处理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对于不服不起诉申诉,应当在坚持“有限救济”的原则下,兼顾“有效救济”。第二,在不服不起诉申诉制度的设计上,应当明确申诉主体行使权利的顺序、严格限制申诉的期限和次数、申诉理由法定化,同时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管辖机制,促进申诉权及时、有序、高效的行使。第三,在完善配套工作制度方面,建议通过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整合有限资源提升办案质量;通过完善公开审查制度,提升复查结论的公信力;通过规范申诉人的其他法律救济途径,作为申诉制度的必要补充;通过建立被害人补偿机制,以减轻创伤促进矛盾修复;通过推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引导理性申诉和正确维权。上述对策和建议有利于实现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办理,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