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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之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尊严及法院权威而专门设置的一种程序。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做出了重大改革。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比此前的规定有了较大改进,但与其他国家的再审制度相比较,修订后的民事再审程序仍然存在不完备之处,且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新的的矛盾、问题,可见本次修改尚存在弊端。因此,我们仍然需要在理念和制度上,继续反思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借鉴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审级与再审程序,以找出症结所在,实现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再次重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包括四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概述。主要介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概念及基本特征,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演进过程以及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修订后的进步性。第二部分为国外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立法例。本部分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民事再审制度的规定,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类似制度的规定。在分析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找出相应制度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完善的可借鉴之处。第三部分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修订后尚存在的不足之处。本部分主要介绍分析了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出我国当前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主要缺陷表现为再审审级制度形同虚设、当事人提起再审缺少限制、再审之诉并未真正建立、再审事由的实质事项规定错误等方面。第四部分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再完善之构想。本部分首先阐明对再审的制度理念应当重新定位,进一步明确应当建立再审之诉,提出包括取消人民法院和限制人民检察院依照职权启动再审而强调以当事人为发起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建议规定再审时不中止原判的执行,提出立法应明确列举再审的事由及不得再审事由,同时规定再审终局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