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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采取了列举式方式来规定。《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第18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还作了补充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又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总的来说,现行的立法对几种基本财产的性质和归属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归属却只做了排除性的语言表述——即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得的孳息归属排除在共同财产范围之外。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有不周全之处。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历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我国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得的孳息归属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其中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姻期间所得的孳息是一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二阶段是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其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对孳息的归属没有做出任何规定。第三阶段是2004年开始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其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孳息这种情形如何认定未给予明确。第四阶段是2011年开始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其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相对于原物来说是另一种重要的物权客体。孳息的归属是获得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孳息归属在立法例上有“原物主义”与“生产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原物主义”原则符合人们朴素的情感认同与生活习惯,这有助于保护所有人的利益。但“生产主义”原则就侧重保护生产者的劳动力投入。因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事实上是建立在身份关系这个前提上的,身份关系影响着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是不能全部按民法中的原理来解释的。但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受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规定个人财产婚后所生的孳息不是共同财产。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历史的研究方法以及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从孳息的定义、夫妻个人财产及孳息归属的角度入手,通过对各国立法现状的分析,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未来立法构想提出自己的立法,藉此对我国日后婚姻立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