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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事错案不断见诸媒体,从河南赵作海案,到湖北佘祥林案,再到安徽于英生冤案。这一起起错案引发了社会的热议,同时也引起了学界的高度重视,开始着重对刑事错案问题展开深入研究,致力于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刑事错案防范机制。错案的发生,往往不是由单一因素引起的,而是多重因素共同导致的。每发现一件错案,就会对我国司法产生一次冲击,也意味着又有一名无辜者的人权受到侵害。错案的多次出现使得司法公正受到质疑。综合分析导致刑事错案的原因,缺乏有效的检察监督是非常重要的方面。错案中揭示出的检察监督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案阶段的监督信息太少以及监督手段缺乏刚性;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监督人员对监督职责的忽视以及监督制度本身存在漏洞,使得监督流于形式;审判阶段检察机关缺乏独立性,难以发挥出独立的监督作用。导致检察监督不力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的“流水式作业”模式使得检察机关难以发挥独立的监督作用。第二,案外因素介入,影响检察机关的独立性。部分刑事案件中,正是因为政法委的不当介入,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独立监督地位。第三,检察人员的错案防范意识不强,一些检察人员为了尽快“结案”,对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置之不理,错案因而发生。检察人员对自身职责不能做到严肃认真,使得检察机关在错案防范中难于发挥其有效的监督的作用。针对目前检察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检察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进行明确界定,并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立法,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判决作出前各阶段的监督。首先,要加强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的刚性;其次,要构建直接、动态的侦查监督;再次,实现检察机关对审判过程的同步监督。在检察队伍建设方面,要加强检察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建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力的正常、顺利、健康行使,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